受损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导读:
今年2月16日凌晨1点30分,被告张明驾驶小客车将原告杨军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明向杨军支付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不久,杨军又一纸诉状将张明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原告的诉请,张明认为,原告车辆在品牌专修店进行维修,已恢复到原始车况,原告再次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事故确实给原告车辆造成一定损失,同意赔偿原告适当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责,因此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部分交通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交通费740余元。
法官说法
和平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向林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显露出法律在公民财产保护方面的不断延伸。他认为,过去由于公家车比较多,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车主都是修完车后就了事,几乎没有人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而现在,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车主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越来越细化,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随之延伸。此案中,肇事方负有全责,受损车又是新车,在被撞后很难恢复到此前的车况,而且市场交易价值确实有所降低,也就是说,“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主的一项实际损失,受损车主就此提出索赔主张是合理的。
张庭长同时表示,并非所有事故车辆都可以要求“贬值损失”赔偿,因为“贬值损失”并不一定会发生,比如剐蹭、车辆非重要部位的损坏等,经过修理是可以完全恢复的,车辆也就不会发生贬值。这就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所以,车辆是否发生“贬值损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车辆的损坏程度、新旧程度、事故责任的分配等,同时还要考虑到价值规律和交换原则等。而被撞车辆到底贬值多少,需要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如今很多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不清楚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然而了解正确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时获得救助就为有效的方法。那么,一般来说
【本文摘要】“为了提高公民驾德和责任心,保护受害者一方权益,有必要直接让肇事者赔偿车损贬值费。”唐迎鸾律师告诉记者:“谁侵权,谁赔偿,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原则。这样
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一般而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尽管车辆事后基本都能够得到修理恢复原貌。但不管怎样,车辆都是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也就是说不可能与事故前一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