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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1 20:01:18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交通事故全责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交通费后再次成为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9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今年2月16日凌晨1点30分,被告张明驾驶小客车将原告杨军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
  本报讯 交通事故全责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交通费后再次成为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9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今年2月16日凌晨1点30分,被告张明驾驶小客车将原告杨军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明向杨军支付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不久,杨军又一纸诉状将张明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原告的诉请,张明认为,原告车辆在品牌专修店进行维修,已恢复到原始车况,原告再次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事故确实给原告车辆造成一定损失,同意赔偿原告适当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责,因此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部分交通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交通费740余元。

法官说法

  和平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向林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显露出法律在公民财产保护方面的不断延伸。他认为,过去由于公家车比较多,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车主都是修完车后就了事,几乎没有人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而现在,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车主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越来越细化,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随之延伸。此案中,肇事方负有全责,受损车又是新车,在被撞后很难恢复到此前的车况,而且市场交易价值确实有所降低,也就是说,“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主的一项实际损失,受损车主就此提出索赔主张是合理的。

  张庭长同时表示,并非所有事故车辆都可以要求“贬值损失”赔偿,因为“贬值损失”并不一定会发生,比如剐蹭、车辆非重要部位的损坏等,经过修理是可以完全恢复的,车辆也就不会发生贬值。这就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所以,车辆是否发生“贬值损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车辆的损坏程度、新旧程度、事故责任的分配等,同时还要考虑到价值规律和交换原则等。而被撞车辆到底贬值多少,需要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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