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撞后贬值 车主索要车辆贬值损失获支持
导读:
2007年4月8日晚,被告周某驾驶的小货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后李某花费6万余元对受损轿车进行维修。经物价认证部门认证,车辆因事故造成价值贬损22%,损失5万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贬值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系周某的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经维修,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有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在汽车交易时,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也明显低于无事故车辆,事故给该轿车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应系车辆的直接损失,故应属于民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李某的请求,依法给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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