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义务 车辆出险难索赔
导读:
2002年12月23日,富荣公司就车牌号是京G-M0747厢式货车向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2月24日至2003年12月23日。2003年4月2日,该车车主由富荣公司变更为北京超时间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时间公司),车牌号码变更为京F-H6530。2003年5月18日,富荣公司聘用司机鲁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鲁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3年5月20日,人保公司经富荣公司申请对该保险单作了批改,内容为“根据被保险人申请自2003年5月21日零时起,本保单做如下批改:被保险人由富荣公司变更为超时间公司,牌照号码由京G-M0747变更为京F-H6530,直至保险期满,其他事项不变。”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的车主由富荣公司、牌照号码为京G-M0747的车辆变更成车主为超时间公司、牌照号码为京F-H6530,富荣公司是否履行了书面通知人保公司的义务,并及时申请批改。法院经审理查明,富荣公司并未及时履行义务,而是在车主已变更为超时间公司,并出险后,才履行申请批改义务。因此人保公司有权对富荣公司的索赔申请予以拒赔。
本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原告北京富荣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发去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原告在今后的对外经济往来中,加强法制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谨慎地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避免因类似情况导致相应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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