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不生效
导读: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位乘车人死亡,五人受伤。投保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为5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载客9人。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之子在该事故中逆向行驶,并且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人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后,经公安交通警察队主持调解,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缴纳了赔偿金9.5万元。李某向华农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之子违章搭乘为由拒赔。李某认为保险公司理由不充分,且在合同签订时,并为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李某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给予口头或者书面的说明,仅在保险单上予以提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不生效。对于李某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应予支持。根据李某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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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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