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被撞身亡的行人交通违法 车主被判赔偿34万
导读:
2004年12月21日,于先生在文登市杨家产村东侧公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由于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只有车主刘某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交巡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后来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05年9月,于先生的家人将刘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庭审中,刘某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发生事故时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虽然有证人证明于先生酒后在公路上行走,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人酒后不能在公路上行走。刘某也没有提供于先生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据,所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文登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刘某赔偿于先生家人各项费用共计347761.83元。据了解,刘某至今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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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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