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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长受派参加会议,回家路上受伤该起诉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13:16:1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09年7月,万某参加村部组织的各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会议结束后,一起用餐,由于万某醉酒,村干部便指派另两小组长照看,并请驾驶自家车(只投车辆交强险)的小组长刘某(无报酬)将万某送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因汽车后轮脱落,造成万某伤残一级,万某将村委会、
【案情】
09年7月,万某参加村部组织的各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会议结束后,一起用餐,由于万某醉酒,村干部便指派另两小组长照看,并请驾驶自家车(只投车辆交强险)的小组长刘某(无报酬)将万某送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因汽车后轮脱落,造成万某伤残一级,万某将村委会、司机以及自己小组其他村民作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全部损失30万元。

【分歧】

受派参加会议致损该起诉谁?

第一种意见、村部召集组长参加会议,是村委会的“行政”行为,组长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伤害,属于工伤事故,被告应该为村委会。

第二种意见,万某为自己村民小组的组长,其作为代表本组前往村部参加会议的,是为本组村民的利益参加村部会议的,中途受伤害,受益人是本组村民,应该将其他村民做被告,承担除去自己应该承担的本份外,其他由村民承担。

第三种意见,万某的损害事实发生是交通肇事所致,可直接起诉车主刘某。按照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处理,

第四种意见,万某不可同时起诉三方,选择一个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被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本纠纷涉及多重民事法律关系,万某可依据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选择对象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否则,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诉讼,导致裁判不可进行。

第一,本纠纷含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按照该规定,村委会属于法人,万某受法人的召唤开会,是履行公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虽然万某不是村委会“干部”,但是,其参加村部组织的会议,就应该按照村“干部”待遇对待。

第二、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将刘某作为劳动关系所产生共同侵权赔偿责任人的被告,应该考虑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的车辆发生事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此,不可将刘某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依据交通法规将刘某作为被告进行起诉,那是毫无疑问的。还可以考虑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对象。在赔偿后,可以向村委会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起诉,以获取自己的不当损失。但是,切勿将村委会同时列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否则,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导致无法审理。

第四、按照公平原则,依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规定,直接将本村民作为被告,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万某的损害必定是为了自己村民小组的利益,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总之,万某可以根据自己对所有可起诉的对象的实际履行赔偿能力,来决定依据何种法律关系,尽可能满足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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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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