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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11:52:07 人浏览

导读:

这是一启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刘女士骑车去市场买菜,前面顺行男子未伸手示意便向左转弯,她避让不及与之相撞受伤。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该男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责,判令其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共计5980元。

这是一启 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

刘女士骑车去市场买菜,前面顺行男子未伸手示意便向左转弯,她避让不及与之相撞受伤。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该男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责,判令其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共计5980元。

  2009年11月2日9时左右,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台儿庄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前面同样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突然左转。刘女士避让不及与赵某相撞,导致倒地受伤,手机损坏。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案例中的赵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案例中的赵某的妻子陪着刘女士去医院就医。经诊断右肩关节脱位,建议在家休息4周3天,支出医疗费3000元。刘女士因此误工,扣发工资2800元。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10元。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40元、电动自行车存车费40元。

  一审判决后,交通事故案例中的赵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撞到刘某;当时曾要求对车辆做鉴定,而交管部门未做鉴定,故不同意赔偿。

  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交管部门能够直接作出责任认定而不再对车辆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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