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案例
导读:
这是一启 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
刘女士骑车去市场买菜,前面顺行男子未伸手示意便向左转弯,她避让不及与之相撞受伤。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该男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责,判令其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共计5980元。
2009年11月2日9时左右,刘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台儿庄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前面同样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突然左转。刘女士避让不及与赵某相撞,导致倒地受伤,手机损坏。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案例中的赵某骑车左拐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案例中的赵某的妻子陪着刘女士去医院就医。经诊断右肩关节脱位,建议在家休息4周3天,支出医疗费3000元。刘女士因此误工,扣发工资2800元。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10元。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40元、电动自行车存车费40元。
一审判决后,交通事故案例中的赵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撞到刘某;当时曾要求对车辆做鉴定,而交管部门未做鉴定,故不同意赔偿。
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交管部门能够直接作出责任认定而不再对车辆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