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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撞车身亡 “赠车”岳父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22:24:57 人浏览

导读:

岳父为助女儿家走上致富道路,把自家的拖拉机交由女婿驾驶从事运输经营,不曾想交通事故中女婿不幸死亡,两亲家对簿公堂。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岳父被判赔偿12.96万元。现年45岁的陈某是太和县旧县镇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从事建材经营生意。为方便购货、送货,购买了
岳父为助女儿家走上致富道路,把自家的拖拉机交由女婿驾驶从事运输经营,不曾想交通事故中女婿不幸死亡,两亲家对簿公堂。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岳父被判赔偿12.96万元。

现年45岁的陈某是太和县旧县镇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从事建材经营生意。为方便购货、送货,购买了一台东方红拖拉机。去年1月,陈某的女儿与同镇居民李某结为夫妻。为帮女儿致富,7月,陈某将拖拉机交给并未取得驾驶证照的李某驾驶。

8月26日凌晨4时许,李某开着拖拉机从河南省永城县拉货回家,途经亳州市北外环路铁路桥下时,撞上石壁,李某当场死亡。李某死亡后,已怀孕7个月的李某的妻子陈某将胎儿引产,引起李某父母的强烈不满。

李某父母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亲家陈某承担雇佣李林驾车运输死亡的损失赔偿计13万元。陈某及其代理人辩称,已将车辆赠予女儿、女婿自行经营,因此自己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采信了陈某提供的证据和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父母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与李某之间是车辆赠予关系还是劳动雇佣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实,陈某将拖拉机交由李某驾驶,并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定其与李某的车辆赠予关系成立。

阜阳中院终审认定,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对李某在劳动中死亡,陈某作为车主和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石中原开多 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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