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车祸身亡,父母状告肇事女婿
导读:
女儿不幸遇车祸身亡,而女婿在事故中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为索要赔偿款,岳父岳母将女婿虞某和负主要责任的另一肇事者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纠纷案,判决被告虞某赔偿两原告30568.80元,徐某赔偿两原告45853.20元。
2006年10月3日18时40分,被告徐某驾驶农用运输三轮车,遇前方反道停车由被告虞某驾驶的客车堵住其行驶路线,徐某驾车从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绕行时,将站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虞某妻子程某撞伤,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虞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程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6年10月19日,经交警队调解,达成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定两被告应赔偿款共计163241元,分别是医药费16460元、死亡赔偿金52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7667元、事故处理人误工费车费1000元,程某的父母即两原告被扶养费用35294元。其中由徐某承担60%,即97944.60元,由虞某承担40%,即65296.40元。后两原告以两被告未赔付两原告应得赔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两原告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642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应当对造成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并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因该调解协议是原、被告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的效力予以确认,两被告应当按照该调解书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死者程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比例份额予以支持。两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系调解协议上明确给付两原告,故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死亡的胎儿是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其中的原因,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导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胎儿受到了伤害是否能够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交通事故中胎儿受伤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就成为了问题的焦点。本文法律快车网将通过胎儿能否享有赔偿的请求
看家护院的狗,酿出了一起交通事故,结果,害得主人被人告上法院。今天,记者从南湖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对此立案。张女士在诉状中称,去年12月的一天,她骑着三轮车,路过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