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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08:09:37 人浏览

导读:

确定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过错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路权规定:路权是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

  确定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过错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路权规定:路权是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分道行驶或者各行其道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原则,违反这些原则比如行人在机动车道走;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都无行路权。无行路权还必须通过时称为借道通行。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穿马路;车辆在转弯、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均为借道通行。借道通行应当保障分道行驶的本道上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如果与本道上的交通参与者发生冲突或者发生事故,借道通行者因无行路权,将被认定为有过错,一般要承提主要责任以上的法律责任。

   遵守各行其道的车辆、行人发生违章或者特定情况下也失去路权。比如车辆超过限速;擅创红灯;机动车通过交通路口、通过人行横道等等,虽然遵守着各行其道的规则,但已经无行路权。

  (2)安全规定:安全行驶是一切车辆、行人应当遵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保障交通安全方面的的规定是很多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适用。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在车门、车箱没有关好时不得行车;开车时不得拨打电话、观看电视;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等规定。另外,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等等。违反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确定责任和赔偿的原则。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了修改,结合修改决定(2008年5月1日实施),确定赔偿原则为:

  总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分担。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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