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索赔 > 货车剐倒一棵树车主遭索赔36万

货车剐倒一棵树车主遭索赔36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4 18:42:03 人浏览

导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作者:彭珺经常驾车的人,发生剐蹭事故是常有的事。剐了别人的车,要么赔点钱要么帮人修车,往往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然而,不久前一个司机行驶过程中剐倒了一棵树,车主却因此赔了36万元,还打了两场官司。剐蹭致树“死亡”2007年8月31日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彭珺  

   经常驾车的人,发生剐蹭事故是常有的事。剐了别人的车,要么赔点钱要么帮人修车,往往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然而,不久前一个司机行驶过程中剐倒了一棵树,车主却因此赔了36万元,还打了两场官司。

   剐蹭致树“死亡”

   2007年8月31日12时左右,陈为雇佣的司机小昆驾驶陈为所有的货车行驶在北京门头沟区的109国道上,在车行驶到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时,车辆左侧与位于道路中央的一棵大树发生剐蹭,大树应声倒地。大树倾倒的过程中又将与小昆相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昆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小昆事后说,开车撞树时一点感觉没有,后来听见一声巨响,又听见有人喊“撞树了”、“撞车了”,才停下车来看个究竟,没曾想是自己开车把树给撞了,而被撞的树又将另一辆车给砸了。“我当时想,撞坏一棵树不是大事,被砸坏的挡风玻璃也不值多少钱。”

   在交警分清交通事故责任后,小昆向被古树砸坏了前挡风玻璃的货车司机赔了几百元钱,双方之间的纠纷就了结了。

   但让小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原本他以为很容易解决的撞树赔偿纠纷却让他“吃不了兜着走”。

   被撞大树竟值36万

   原来,被小昆撞倒的大树是一棵二级国槐古树,树号:04891。

   车辆前挡风玻璃的价格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可一棵古树的价值是多少,该如何认定?在这个问题上,负责养护古树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小昆发生了争议。后北京市门头沟区林业局公安处委托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小昆撞倒的二级古树损失的价值。

   鉴定结论于2008年2月得出,古树因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将近40万元!

   对这一个结论小昆难以置信,被撞的古树横看竖看也值不了这个天价呀!且被撞“死”的古树已经空心,明显是一个将死的状态,鉴定书上也认定这棵古树的生长趋势是“生长衰弱”,凭什么价值会近40万元?

   依据这一鉴定结论,陈家庄村民委员将致古树“死亡”的肇事车辆所有人陈为起诉到法院,要求陈为赔偿财产损失。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这起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陈家庄村委会与陈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为于2009年1月5日前给付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古树赔偿款36万元。

   保险公司该埋单吗

   陈为在赔偿了36万元后,突然想起自己给肇事车上了保险的,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是2007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2日。

   陈为在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20万元。陈为认为,货车的约定保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遂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陈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为雇佣的司机小昆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直接损毁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据此,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对陈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即29.8万元)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在保险金限额以内扣除免赔率5%承担赔偿责任。陈为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谁是大树的合法“监护人”

   保险公司认为,古树作为国家保护文物的一种,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古树遭到损害,应该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要求赔偿,而不是由村委会来主张权利。由于国家对古树归谁所有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向村委会支付赔偿款有异议。对这一点车主陈为也同意保险公司的看法,也认为国家对古树归属的规定不明。

   《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合作社管护或者由乡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以及门头沟区林业局作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生长在陈家庄村集体土地上的被撞二级国槐古树属陈家庄村委会所有”,且没有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陈家庄村民委员会为被撞古树的合法监护人。

   2009年3月18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8万余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