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赔偿责任的减轻标准
导读:
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赔偿责任的减轻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一方已采取必要措施而行人违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减轻责任的比例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突出体现为无责司机应如何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出现有如下做法:
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案例22,该案行人醉酒骑自行车逆行与汽车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无过错的司机承担60%的责任;二审改判司机承担25%责任(因当事人自愿),但认为司机应当承担10%至20%的责任。
⑵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案例23,司机与行人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负全部责任,行人起诉要求司机赔偿医药费等近5千余元,法院判决赔偿1千余元。
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案例24,司机与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是为了躲避地面上的玻璃碎片而与汽车发生事故,属于意外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司机已经支付5万余元,行人还起诉司机要求赔偿8万余元,法院全部支持了行人的请求。
⑷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⑸《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负同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减轻30%至50%。
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至90%、60%至70%、40%至60%、10%至20%。
⑺《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规定,机动车负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承担80%、60%、40%;机动车无责,可以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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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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