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2004年6月1日下午,李某驾驶自己的车,途经某路段时,因偏左占道,致使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王某重伤。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又经查,该肇事车的登记车主是甲市的林某,该车是林某转卖给梁某,然后梁某将该车转让给李某的,而在此过程中,该车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此后.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受害人王某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和林某赔偿经济损失。后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给王某100562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承担垫付责任。法院而之所以让林某承担垫付责任,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系肇事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所以对李某赔偿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林某觉得很冤,自己根本就没有开车撞人,怎么还要赔呢?后通过委托律师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法律快车网律师认为:目前,有些人认为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是以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的,未登记过户的买卖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于是车出了事故,车辆登记上写的车主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根本没有规定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生效是以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其实,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车辆买卖虽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之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所以出事再找车主是明显的不公平。侯律师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不应以登记车主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而应以交付(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和实际出资人购买人确定车辆所有人。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否定了登记作为汽车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的观点,不仅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且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精神相一致。
综上,可以看到车辆买卖双方末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方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在二审时,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承担垫付责任部分,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上诉人林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车辆买卖从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
卖车不过户由谁来承担责任“卖车不过户,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由原车主负”一直作为我国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的惯例,但在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
机动车辆转手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了两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新老车主责任划分不清的纠纷,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提醒消费者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