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不过户由谁来承担责任
导读:
卖车不过户由谁来承担责任
“卖车不过户,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由原车主负”一直作为我国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的惯例,但在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一个案件的请示作出批复,诞生了一个影响今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新判例。此批复确认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在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历来存在较大的争议。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概括和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根据是《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买卖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一旦违反且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二是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出发,认为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是车辆属于动产,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买卖交付的要件。《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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