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动态 > 女子乘坐同事电动车摔倒致死

女子乘坐同事电动车摔倒致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07:17:53 人浏览

导读:

2014年11月9日,谢某下班后,驾驶海口电动车顺便载吴某(事发时下雨,吴某侧身乘坐并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去公交车站时,吴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日,海口市公安局交...

  2014年11月9日,谢某下班后,驾驶海口电动车顺便载吴某(事发时下雨,吴某侧身乘坐并双手举着纸壳箱遮雨)去公交车站时,吴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此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调查,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吴某家属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复核,随后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出报告,认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本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责任认定准确,决定维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120急救费合计5031.14元,由谢某支付。

  随后吴某家属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4391.88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虽然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也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是受害人吴某侧身乘坐并且没有采取自我防范措施,双手均举着纸壳箱遮雨,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而谢某虽然好意搭载受害人吴某,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未违反交通法规行车,但其未能注意保护乘车人的安全,没有提供安全头盔、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原审法院确定吴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谢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赔付给吴某家属265158.3元;

  宣判后,谢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事故发生后,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电动车未发现其与其他交通工具发生过碰撞的新鲜痕迹及新的明显倒地刮擦痕迹。根据交警队事故调查照片显示,受害人吴某在事故发生时乘坐谢某的电动自行车时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但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成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根据交警部门笔录、现场照片等调查材料可以确认受害人吴某事发当日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并且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清楚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且其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双手举着纸箱板遮雨,更增加其乘车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谢某好意搭载工友吴某,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亦未违反交通法规。但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驾车搭载吴某,应清楚侧身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未能提醒乘车人采取安全姿势乘车,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法院认定吴某应承担事故的90%责任。谢某承担10%的责任。原审法院以谢某没有提供安全头盔、没有尽到一定的提醒义务,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认定谢某承担50%的责任不当。原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过错责任分担计算错误,法院予以纠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谢某向吴某家属支付赔偿款59031.66元。

  (原标题:女子侧身乘坐同事电动车摔倒致死,法院判令死者担主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