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之死
导读:
6月7日,高考开考的日子。这天上午,药家鑫在陕西西安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本报今日A18版)
在933万莘莘学子步入高考考场的时候,药家鑫,这个年仅22岁大学生的生命走到了尽头。不管是有意还是巧合,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将一名犯有严重罪行的大学生处以极刑,总会给人无限的联想。也许,这是给刚刚或即将成年的高三学子们补上的一堂生命教育课;或许,这又是给那些即将迈入大学殿堂的学子们一声“棒喝”。其警诫意义,显然远超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事件的本身。
药家鑫被依法判死,这无疑是法律的胜利。回顾几个月来药案审理、判决过程中的种种争论和波折,我们要说,能有这个结果已属不易,其中凝结了无数法律守护者的良知、心血和智慧。
然后,这又不是一件值得任何人高兴的事情。两个年轻的生命,因为一场并不严重的交通事故而逝去,两个家庭都得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从去年10月20日到今年6月7日,从药家鑫开车撞伤农妇、连刺8刀灭口,到被拘、一审、二审到死刑复核、执行死刑,围绕药家鑫案所表现的种种“激情”辩护或民众的群起攻之,药家鑫案似乎不再是药家鑫案。面对随这起杀人案而来的离奇喧嚣,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老愚一语中的:“公众害怕这个社会真的被丛林法则主宰,弱者彻底丧失法律的庇护。”
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这是法治的胜利,却是教育的失败。药家鑫走到这一步,其父母难辞其咎。子不教,父之过。21岁的在校大学生,即拥有自己的小车。贪图物质享受,心理阴暗,既怕“穷人”难缠,又私携刀具。上述种种因素,铸成了药家鑫的大错。且不说事后其父母的诸多行为,其实质是将药家鑫一步步推向深渊。其次,大学教育存在缺陷。如果辩护律师的话属实,药家鑫是“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的好学生,那么,我们只能说,这样的大学教育很失败。不懂得尊重生命,不知晓法律严明,丧失了基本的人格、人性,称得上“好学生”吗?事实上,教书不育人的所谓“精英教育”,已引起社会有识之士的强烈质疑,但在体制的惯性作用下,鲜有改观。
我们的社会也有责任。药家鑫的孤僻、自私、残忍,他的“仇穷”心理、扭曲的价值观,都是社会各种光怪陆离现象的折射。父母金钱至上的误导、学校道德教育的缺失,社会世风日下的熏染,加上药家鑫自身的缺陷,在发生车祸、要承担责任时,他的瞬间爆发足以毁灭一切。确实,药家鑫案留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疼痛,值得我们花更长时间去检讨。[page]
诚如西安五教授所言,“药家鑫案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而成为一个社会事件”。按照教授们的思路,如果法律让药家鑫活着,则充分体现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平和和宽厚之心,我们这个民族的仁慈和宽恕之道”,这前景确实使人神往。问题是,如果药家鑫不死,则不但法律规定的死刑制度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社会良知的底线被随意突破,那么千万个药家鑫就会接连冒出来。因为“挽救”一个药家鑫,而使千万个药家鑫及无辜者付出惨重代价,这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药家鑫走了。若一个年轻生命的消逝,可以换来人间的某些变化,让冷漠、残忍减少或者消失,那么,这个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仇人相见被害孕妇母亲庭上晕倒昨天上午,赵公口孕妇被杀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21岁的凶手上海男子蔡青,没有为自己做任何辩护,只在庭审最后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家属”
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一个从音乐学院走出来的大学生,却成为瞬间的冷血杀手,当一个鲜活的生命没有葬送在他的车轮之下,他却用利刃残酷的剥夺他人的生命,应当说,药家鑫
激起无数争议的药家鑫案日前终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