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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再掀热议 挑战同命不同价各地立新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18:13:35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10月24日,被撞身亡的外地到京务工者李某的家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获赔近47万元的一审判决书。虽然李某为农民户口,但法院仍按照北京市居民的相关标准确定了赔偿数额,首次作出了“同命同价”赔偿判决。围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编者按

  10月24日,被撞身亡的外地到京务工者李某的家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获赔近47万元的一审判决书。虽然李某为农民户口,但法院仍按照北京市居民的相关标准确定了赔偿数额,首次作出了“同命同价”赔偿判决。

  围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早已在社会上经过了若干次激烈的讨论。有观点认为,同命不同价是旧体制“二元分立”下的产物,其不公平的弊端日益显露。因而,消除这种不公,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今年以来,一些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有关“同命同价”规定或“指导意见”,以平等地对待农民工,让其真正地享受城市发展成果,这无疑是司法判决上的进步,也在彰显着社会的和谐程度。

  从11月1日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全市各级法院施行。

  用老百姓的话说,这一“意见”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实现了“同命同价”。“意见”明确规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其车祸赔偿标准将和城镇人口一样。

  这一消息旋即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眼球。有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地方法院开始重新审视“同命是否同价”这一由来已久争论激烈的问题。有媒体甚至将之称为“惊人之举”。

  悬殊赔偿案例触动“神经”

  挑战同命不同价有理有据

  据知情人透露,促使重庆市高院颁布此“意见”的,是去年12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其中农村户口的少女何源的赔偿,和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相差了15万元之多。

  如此悬殊的赔偿在重庆市引起激烈的讨论。肇事车辆单位引用有关法律条款,表示他们这样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说,赔偿费用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赔偿标准。

  重庆市高院酝酿出台同命同价的“意见”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这样一道难迈的“坎”。有人提出,如果将市民与农民(符合条件的)补偿标准统一起来,是否与最高法的解释相矛盾?

  在磨合和讨论中,一个共识达成了:“同命不同价”是对司法解释的“机械理解”,不符合立法原意。

  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对记者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赔偿理论上采纳“劳动能力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在审判实践中,仅仅因为户籍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未免太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却又融入城市的人,依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显失公平。”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戴军补充道。

  “而且,最高法在一次复函中已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戴军说。

  “因此,重庆市高院的指导意见,与最高法的解释不矛盾,是一种细化。”戴军说,“因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说农村和城镇有区别,但没具体作出解释。重庆市的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解释,以实际居住为准。”

  为何有“一年以上”附加条件

  重庆高院有关人士详解原因

  “意见”里规定,农民入城一年以上即可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为什么要以一年为标准?记者问。

  重庆市高院有关人士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据此重庆市高院作出农民居住城里一年以上的标准。

  在发布此“意见”时,重庆市高院还作了特别说明:“‘意见'是重庆市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以后就此问题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将以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新闻延伸

  地方涌动同命同价浪潮

  事实上,率先突破“同命不同价”标准的是安徽省。今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下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也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前提条件是“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

  地方的这些举动引起一片叫好之声,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喜忧参半”。因为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有附加条件,“骨子里仍没有脱离城乡二元管理模式、‘唯户籍论'的窠臼”。

  实际上,对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生命同价”,一些地方也已迈动了步伐。

  不久前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条例》规定,农村、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业内人士乐观预测,地方的这些尝试举动,势必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注意,并将推动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最终使得“同命不同价”在各地消失。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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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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