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石子飞溅击中路人腿部 法院判决:两车主均担责共同赔偿伤者
导读:
本报周口讯两辆汽车在会车时导致路上的石子飞溅,击中路人腿部。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哪辆汽车“肇事”的情况下,受害人向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辆车的车主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00元。
4月5日8时许,太康县常营镇的苏某骑车去集市上买东西,当走到311国道该县常营镇大街西段时,有相向行驶的两辆汽车路过苏某附近,在会车时从两车中间飞溅出一石子,击中苏某左腿,苏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附近的群众将这两辆车拦下并报警,苏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苏某左腿部腓骨骨折,经过治疗基本康复。
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谁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车主申某和许某都表示不愿负担苏某的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三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苏某遂一纸诉状将两辆车的车主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的伤情确系两车会车时溅飞的石子所致,由于两车主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法院推定两车主都有赔偿责任,苏某合理的损失应由申某和许某来共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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