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堆占据交通要道致人亡 堆放人担责三成
导读:
2008年3月10日,虞城县界沟镇卫生院职工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由西向东行驶到虞城县境界沟至玉皇公路白桥村时,由于天气有雾看不清楚,正好轧在王化亮、韩巧玲夫妇堆放在该路北侧的鸡粪和兔子粪上,致摩托车侧翻,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勘验现场,认为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未能靠右行驶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化亮、韩巧玲在道路上堆放粪便,影响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化亮、韩巧玲违反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要道上堆放粪便,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行走安全,致使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二被告堆放粪便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二被告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己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参照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可确定本案责任比例为被告承担30%、受害人自己承担7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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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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