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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2 00:28:21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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