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支付公路建设贷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各市地交通局:
为保证今后及时、准确支付市地公路建设贷款(由省厅担保付息)的利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1996年开始,每季度末,由各市地交通局填写市地公路建设贷款付息审核表(一式两份),附每笔贷款的利息结算单复印件(第一次付息的贷款需附贷款借据)报到省交通厅公路局财务科,经审核后予以核销应付利息,并根据实际需要预付下季度贷款利息。
2、凡没有与省厅结清1995年以前应付贷款利息(包括已预付但尚未核销)的市地,3月20日前必须与省厅对清贷款落实情况,并按第一条的要求向省厅公路局财务科填报有关资料,3月底前结清贷款利息。
3、各市地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与省厅结算贷款利息,逾期不结算的单位,省厅将不再支付当期利息。
附:市地公路建设贷款付利息审核表(格式)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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