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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实施有机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4 03:33:00 人浏览

导读:

5月1日起,我国首个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及定义等内容,适用于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

  5月1日起,我国首个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及定义等内容,适用于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涉及人身伤害的众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六类。各类残疾按程度分为四级,即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意外险、人身险等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承担意外伤残的保险保障,其所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7月11日下发的。1999年1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该表对残疾分类采取了列举的方法,共分为七级三十四项,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为10%、15%、20%、30%、50%、75%、100%。

  可见,《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残疾给付的通用标准,它对规范人身险残疾给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该《比例表》出台时正值产、寿险分业经营不久,加之我国保险医学、伤残鉴定与给付的专业研究匮乏,寿险实务中数据和案例积累不够,决定了它一出台就存在一些先天不足。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寿险业务的迅速扩大,寿险理赔中伤残给付案件日趋增多,伤残在专业鉴定及客观评价方面,复杂性和广泛性远远超出《比例表》所列明的范围。同时,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维权意识显著提高。因此,近年来涉及伤残给付的诉讼案件高居不下,《比例表》存在的问题似乎越来越明显,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和形象信誉,更重要的是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对残疾的定义是“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该定义较保险条款对残疾的定义范围大、内容多,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群范围将会有所扩大,势必会造成保险纠纷的大量增加,会使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残疾定义范围的扩大,也相应催生了市场的需求。因此,该国标的出台,给保险营销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挑战和机遇,其影响将是长远和巨大的。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1.尽快制定新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修订保险业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标准,尽快修改和完善《比例表》。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基础上,严格保险条款表述,准确定义保险条款中涉及到的“残疾”“全残”等术语的内容,防范因概念理解偏差而引起的法律风险。[page]

  2.抓住机遇,加快保险创新,确保保险产品迎合市场需求。由于现行的《比例表》主要涵盖五官、四肢残疾,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出台,扩大了残疾的种类。而对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精神残疾等,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保险产品予以保障,是人身保险产品和业务领域的空白。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借此机会加大创新力度,研发针对这四类残疾的保险产品,开拓新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增长点。通过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扩大保险条款中“残疾”的范围,逐步扩展保险责任。

  3.规范残疾鉴定的程序,确保保险理赔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现阶段,由于我国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立法极为分散,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程序和标准。因此,要借《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这个统一标准的出台,加快残疾鉴定程序的标准化和统一化,统一不同行业的鉴定程序,统一伤残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特别是对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情况复杂、不易鉴定的案件,在鉴定程序、资格、方法上要更加严格和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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