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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精神病鉴定都问些什么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6 16:54:56 人浏览

导读:

一般我们的行为人事具有正常精神品格的,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发生的很多案件,尤其事刑事案件,往往是比较复杂且特殊的,接下来法律快车下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鉴定精神病鉴定都问些什么问题的内容。

  一般我们的行为人事具有正常精神品格的,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发生的很多案件,尤其事刑事案件,往往是比较复杂且特殊的,接下来法律快车下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鉴定精神病鉴定都问些什么问题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精神病鉴定都问些什么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等等。

  二、什么是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三、司法鉴定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语音

  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1)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司法鉴定精神病鉴定都问些什么问题以及一些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对行为人的能力评定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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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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