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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的司法程序

更新时间: 2021-01-14 17:23:45 0人浏览
精神病鉴定的司法程序
律师解答
精神病鉴定的司法程序:
1、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2、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3、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5、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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