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的缺陷和负面影响
导读:
笔者认为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的缺陷和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鉴定环节方面,鉴定标准不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使得司法鉴定人员在伤残鉴定时选择标准依据无所适从,或者出现随意选择的现象,导致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环节上徇私舞弊,作出“人情鉴定”,却因为鉴定标准的混乱而无法追究有关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
(二)在案件审理环节上,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数,面对多份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很可能导致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公众不知道有几个伤残鉴定标准,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却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进而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不一致的鉴定标准竟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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