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导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尽快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从公平原则来看,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公平原则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不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众多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社会问题,以前司法界和社会上纷纷对事故遇难人员户籍之别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提出质疑,却忽略了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给伤残者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国一直所倡导,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广大政法干警及相关人员一直追求的终极目标。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显得苍白无力。
由于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有的部门就制定了本行业的标准,如《道路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劳动评残标准》等,但致人伤残的原因多种多样,不可能仅凭这几种鉴定依据就能完全解决所有的人身伤残鉴定问题,比如上文所提到的《劳动评残标准》,是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解决致残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胜任工作或日常生活等问题,这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多数鉴定机构在对故意伤害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和其它意外伤害案件进行鉴定时,一般参照《劳动评残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该标准在制定时考虑照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规定的伤残条件较《道路评残标准》明显宽松。同一种损伤,比照前者要比比照后者鉴定伤残等级高一级甚至二级。有的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构不成伤残。这样以来,除了交通事故致残人员使用严格鉴定标准,而其他致残人员都是用了比较宽松的标准,那么对交通事故致残人员就显得太不公平了。但是出现劳动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到底应当使用哪个标准,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适用混乱是在所难免的。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同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使用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同,司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与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之间出现了矛盾,其结果,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部分人身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公平的保护。由于国内尚无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因而在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人身损伤致残而要求进行伤残评定时,选择适用正确的鉴定标准已成为难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之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要求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鉴定。
而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为了规范伤残鉴定,有的地方制定出了地方性的鉴定标准,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之前,在某一地区统一了鉴定标准,达到了区域间的平衡,但因为我国目前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性,所以有些案件当事人会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仍然解决不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使用哪个标准?要想既不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犯难,也不让“人情鉴定”者有空子可钻,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伤残者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问题。从审判角度来说,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前文提到的伤残等级的晋级原则也是导致不公平的一个方面,当然亦属亟待完善的方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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