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标准】统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几点建议
导读:
法律的公平性,就在于它把同一尺度适用于不同的人,任何人在同样的条件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允许有可参照的不同标准。而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由于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更重要的是忽略了它的公正性,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正的非正常现象,根本的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从而导致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随意性和可选择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统一司法鉴定程序,使鉴定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能遏制鉴定的混乱局面,杜绝“人情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还司法鉴定的一片蓝天,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当前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要对一人多处伤残的伤残等级作出科学的确定,比如一人出现了两处以上的伤残,就采用在一个最高级别之上,将其余伤残等级相加除以二,再加上最高等级之和。然而晋级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多个伤残晋级之和,最低要晋上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伤残。这样对多处伤残者才显得公平。
(四)要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有一个,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只能是鉴定人个人认识的原因出现偏差,是受条件、水平所限,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但如果是人为地出现偏差,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在鉴定过程中,提高鉴定人员严格适用鉴定标准的自觉性,加强鉴定人员在适用鉴定标准的注意义务,杜绝鉴定人因为人情关系而徇私舞弊,上靠、下延,或者故意用错条款的现象。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鉴定结构因为错误鉴定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所以出台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完善鉴定制度的需要。
(五)要加强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现在多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司法鉴定,但其中有很多是以盈利为目的民营机构,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业自律非常重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的准入、资格认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六)建立错误鉴定补救制度,各地高院应该尽快制定关于司法鉴定错误的补救和赔偿机制,除了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实行错案责任追究以外,更重要的是对错误鉴定进行补救,除了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的错误鉴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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