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了媳妇忘了儿, 抚养变更儿随母
导读:
2008年6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婚生子周强随父亲生活。2008年底,周某再婚,周强便与父亲及继母一起生活,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周强在继母处未得到丝毫母爱,还经常无端受委屈,2009年年底,继母又生下一个女儿,此后周某的心思更是全放在这个小女儿身上,对儿子一点都不关心。2010年春节后,周强为引起父亲注意离家出走长达4个月,周某却毫不着急,也没有四处打听儿子的下落,周强最后只有寄住在亲戚家中,也一直没有去上学。原告谢某自离婚后便一直在外打工,于今年8月份听说儿子的遭遇后,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来抚养儿子周强。在庭审过程中,周强出庭作证,明确表示愿与母亲谢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虽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周强一直随被告生活,但现在周强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且综合该案具体案情,改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合理合法,该院最终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改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热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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