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婚男子死亡 两妻子打起官司
导读:
2007年,47岁的离异妇女江某经人介绍与男子徐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二人决定于同年8月结婚。之后,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去年10月的一天,徐某在家门口附近遭遇车祸身亡,时年52岁。江某说:“处理完丧事后,一名姓薛的中年妇女出现,并自称是徐某的合法妻子。我知道徐某有过一次婚姻,但他曾对我说,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此后,薛某从民政局开来了证明,证明其和徐某是履行过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并提起诉讼。她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江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并收回二人的结婚证。对于和徐某的关系,薛某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是这样描述的:薛某和徐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后又通过法院离婚。但在1988年,二人又复婚了。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徐某去世。薛某表示,在江某和徐某结婚登记时,薛某和徐某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所以江某和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婚姻无效女子被迫搬出家
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宣告江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收缴江某和徐某的结婚证。法院认为,薛某和徐某在1988年登记结婚,该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江某与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虽然他们的登记结婚系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并取得了合法的结婚证。但是,此时徐某与薛某的婚姻尚在存续期间。徐某在明知自己尚有婚姻的情况下,仍与江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具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因此江某和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江某无奈地离开了曾经和徐某一起生活的家,转而和80多岁的老母亲一起生活。据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介民介绍,某民政局为同一个人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婚姻登记证明,致使江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目前,江某正准备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请求确认其和徐某的婚姻合法有效。本案最终结果如何,还要看法院的审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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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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