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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否可以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2 02:53:04 人浏览

导读: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有一点除外,导致出现无效婚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出现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力的婚姻,有以下四种情况: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均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而重婚意味着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丈夫或者妻子,这显然是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相违背的。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于重婚,我国法律规定得很明确,这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为此,婚姻法规定重婚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的血统关系的人,从自己来说,自己的(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等都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的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姐妹等。所谓三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共为三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现代社会的医学、遗传学等科学都已经证明,直系血亲之间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很近,他们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很可能存在相同的弱点或缺陷,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所生育的子女必然要继承他们的遗传基因,从而很容易将这些相同的弱点或缺陷遗传下来,影响子女的健康,影响民族的健康及兴旺发达,同时也有悖于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为此,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如果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使他们通过某种途径取得结婚证,他们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

  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中的一项内容是婚前医学检查,它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了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不许结婚;性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病、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暂缓结婚。

  4、未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或者其中有任何一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的法定婚龄为二十二周岁,女子的法定婚龄为二十周岁,而且是以周岁来计算,而不是以虚岁来计算。对于夫妻双方的年龄悬殊,法律不禁止,只要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且结婚完全是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他们年龄的悬殊而宣称他们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就结婚,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国婚姻法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存在某种法定的原因,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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