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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新制度

更新时间: 2021-11-15 14:15:43 0人浏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新制度
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新制度:
1、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2、存在因胁迫而结婚的和在结婚前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情形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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