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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2 01:35:42 人浏览

导读:

35岁的老王(化名)与19岁的小李(化名)于1989年7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由于年龄的差距和性格的原因产生纠纷。2010年10月,小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以登记结婚时未达

    35岁的老王(化名)与19岁的小李(化名)于1989年7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由于年龄的差距和性格的原因产生纠纷。2010年10月,小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以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小李办结婚登记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现在已到,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就成为有效婚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分析:小李以办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虽然小李在结婚登记时才满19岁,但起诉时已满34岁,当然就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了。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老王和小李真的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都可以达到分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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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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