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同居纠纷 > 同居财产 >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3 00:37:44 人浏览

导读: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先上车再买票”现象经常出现,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当然也是双方的愿望。如果没

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先上车再买票”现象经常出现,男女双方自

  由恋爱,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最终走进婚姻

  的殿堂当然也是双方的愿望。如果没有结婚,必然会引起财产上的

  纠纷。由于同居关系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法律规定同居期

  间的财产应该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

  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

  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

  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

  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美

  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

  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张先生和曹女士在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

  共同居住,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但没有到婚姻登记

  关进行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结束了恋爱

  关系,曹女士搬出共同居所。2009年7月,曹女士起诉

  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名下的房产。张先生答辩称:

  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的,该

  房产应属于张先生所有。但由于张先生支付房款均为现

  金支出,所以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

  的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按

  照均等原则分割了房产。

  【评析】

  由于张先生和曹女士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

  两人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张先生和曹女士购买的房屋登

  记在两人名下,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为两人共同所有。

  张先生辩称该房产购房款中的首付部分是其父母及姐姐出资,

  由于没有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不予

  认可。即使能被认可,也只能请求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多分。

  (1)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

  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本案提示我们,证据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起着关键性的作

  用,自己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将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在购买房

  屋或者其他财物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留好发票。

  (3)同居关系的双方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上的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现在司法解释将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确

  定为共同共有,即在财产问题上将双方关系等同于夫妻关系,有利

  于保护弱势一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