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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入户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1 07:02:1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正式出台,由于《收养法》部分规定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现实状况不一致,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在实际收养中,我们应当怎样处理好孩子的落户问题呢?下面是法律快车网为您解说的收养孩子入户条件的相关知识。

  核心内容:事实收养是没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关于收养孩子入户条件的相关知识。

  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正式出台,由于《收养法》部分规定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现实状况不一致,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甚至不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和继承遗产,成为了"黑户"。为此,省民政厅、公安厅、计生委等七部门于今年8月29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于今年12月30日前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手续,以解决长期困扰收养家庭的"黑户"问题。

  根据该《意见》规定,共有七类事实收养情况可办理登记。市相关部门提醒具有事实收养情况的市民,务必在12月30日前与市民政、司法等部门联系,作好登记工作。符合有关条件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办理义务助养、抚养责任公证等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一、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二、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三、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四、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page]

  五、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六、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七、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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