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 赡养义务 > 赡养老人有法律保障

赡养老人有法律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23:32:14 人浏览

导读:

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11月1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李甲有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儿,女儿尚未成家已亡故,大儿子李朝山因患小儿麻痹症造成右腿残

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11月1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李甲有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儿,女儿尚未成家已亡故,大儿子李朝山因患小儿麻痹症造成右腿残疾,至今已年近六旬尚未成家,在某镇敬老院以帮人做饭为生。1983年前后,被告李乙及原告三儿子李有良经协商:由被告负责赡养其大哥李朝山、李有良负责赡养原告,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至2006年原告中风。原告中风后,生活起居不便,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983年分家时,约定由其赡养有残疾未成家的大哥李朝山、其弟李有良赡养原告,且这些年来其弟一直占有原告的各项收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原告已八旬有余,且体弱多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其辩称双方约定其赡养其大哥李朝山,由其弟李有良赡养原告,但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故其辩称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乙每年支付原告李甲赡养费600元及小麦600斤,原告李甲生病所花医疗费由被告李乙承担三分之一。

延伸阅读: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引出的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