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刚才的单丢了 昨天22:36
答 您好,你可以收集证据报警处理
问 你好,我邓州的年前1月14号网上申请离婚案到现在还没有收到传票网上开庭... 昨天16:19
答 现在还没有收到传票网上开庭,判决之后可以拿到
问 您好,我这边有纠纷想请您帮忙 昨天14:31
答 你好,详细说一下你的事情把
问 您好,打电话给您显示空号,我这里有个纠纷想请您帮忙 昨天14:31
答 你好,是想咨询什么法律方面的事情
问 福利院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呢? 昨天13:54
答 福利院收养小孩条件:父母双亡或找不到父母的小孩
问 帮我家人咨询,电话不接。还有一人欠我家人几十万,一直拖着不给。你们有什... 昨天13:31
答 咱么你以帮到你,希望帮你解决问题
问 我儿子结婚两年,女方一直不给办结婚证,经常说嫌弃我们房子小,还要求房子... 昨天13:31
答 沟通过吗,涉及金额是多少?
? 个人交养老保险15年比如开支一年身故,社保怎么算? 今天 02:12
答你好,这个根据当地的人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 参与赌博并举报平台会受到什么处罚? 昨天20:28
答你好,建议及时报警解决
? 申请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昨天19:51
答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
? 如今还在那家银行做保洁员,请问她能以个人名义补交前几年的社保吗? 昨天19:15
答有社保补交纠纷时可以向人社局反映,投诉或举报。
? 父母离婚孩子未满两岁归谁? 昨天18:44
答孩子未满两周岁离婚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离婚...
? 我和我老公给别人担保,我有网贷银行会告知我老公吗? 昨天18:31
答这个要看银行怎么处理
? 公司培训证件离职扣取全额钱款合法嘛? 昨天17:40
答根据双方的相关约定
问 波打轻伤二级,派出所不报检察院,合法吗? 昨天10:34
答 轻伤二级,派出所不报检察院,不合法
问 有事想咨询您一下 昨天07:14
答 请把您遇到的事情讲一下
问 亲友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名称,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前天 20:25
答 后期可能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问 遇到婚姻v,诈骗咋办 前天 16:51
答 你好 是什么情况 建议详细描述
问 瑜伽馆老板跑路 拿不到身份证号 如何起诉退费 前天 10:11
答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说一下
问 交通事故需要多少钱 前天 09:25
答 你好 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赔偿没有谈好吗
问 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没钱还,要强制执行 前天 05:02
答 你好向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南阳地区
邓州市律师案例
2022-06-090次
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即杨振夏作为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刚刚法庭调查和案卷中的相关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在任XXX发改委主任期间,帮助XXXX燃气有限公司XXX争取XXX天然气项目管道经营权,XXX为运作该项目,送给被告人现金5万元。对此,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接受XXX的请托,是基于私人亲密关系和合伙关系而为的,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XXX谋取利益,其行为与刑法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具有根本的区别。因为:(一)被告人与请托人XXX两家在请托之前,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密切往来。一是,案卷中被告人第二次供述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3日19时42分至9月13日20时30分)(证据A卷)证实:与XXX的关系比较熟;二是,案卷中证人XXX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21日15时9分至9月21日15时54分)(证据A卷)也证实:XXX与被告人两家人很早就熟的事实。故被告人是基于两家人熟的前提下,答应XXX的请托。(二)被告人接受XXX请托之时,XXX请托之事是被告人职权范围之外的事情,被告人也是基于个人想与XXX合伙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其一,案卷中证人XXX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21日15时9分至9月21日15时54分)(证据A卷)证实:一是,XXX送给被告人5万元现金是想让被告人促成XXX和XXX燃气公司的之间的合作,而不是被告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的客观事实;二是,证实在被告人参与XXX和XXX燃气公司的之间的合作的运作过程中,被告人明确提出参与进来即合伙的想法,因该项目并没有运作成功,故XXX没有明确答复被告人,直接证实了被告人在运作XXX和XXXX燃气公司的之间的合作过程中,是出于合伙做生意的目的,而不是其他目的的客观事实。其二,案卷中被告人第二次供述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3日19时42分至9月13日20时30分)(证据A卷)二是,证实XXX所送的5万元现金的目的,是XXX出于个人的目的,让被告人牵头与XXXX燃气公司合作事宜的运作费用,与被告人职权范围内并没有任何联系,纯属个人之间的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证实被告人帮助XXXX与XXXX燃气公司合作的真实目的是出于以后个人合伙的目的,而不是其他的客观事实;(三)被告人在接受XXX请托事项之后,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其一,证人XXX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21日15时9分至9月21日15时54分)(证据A卷)证实:XXXX燃气公司因质证的问题没有中标,也直接证实了被告人在当时没有利用其职权或通过不正当方式等为XXX和XXXX燃气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的客观事实。其二,被告人第二次供述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3日19时42分至9月13日20时30分)(证据A卷)证实:XXXX燃气公司因资质证的问题没有中标,也直接证实了被告人在当时没有利用其职权或通过不正当方式等为XXX和XXXX燃气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的客观事实。(四)被告人在接受XXX请托事项前后,并没有将5万元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第二次供述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3日19时42分至9月13日20时30分)(证据A卷)证实:被告人对XXX所送的5万元想退还给XXX,一直没有花一分钱,想退但没有退还,其真正的原因在于被告人因患腮腺癌多次到北京市、郑州市等地,致使遗忘所致的客观事实。(五)被告人接受请托事项并没有损害本人职务的廉洁性。综上:其一,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因为:一是,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犯罪的目的,是取得他人的财物或非财产性利益。在收受贿赂场合,可能事先与对方通谋,先使对方获利,然后收受对方财物,或者事先接受贿赂物,然后再为对方谋取利益,具有以权换利的属性;在经济受贿场合,表现为“舍利换贿”,即以损失单位利益为条件,换取个人私利,收取应当由单位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等;在间接受贿场合,表现为贿赂物通过第三人转给自己,或者从请托人身上直接谋取非法利益。总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实质,表现了行为人对贿赂物的占有欲望。而本案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与XXX合伙的故意,事后,本意是要退还,因疾病等多种原因造成遗忘,而没有退还,即便被告人没有退还,其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刑法对受贿罪所要求规定的主观要件。其二,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XXX请托事项虽然与被告人职权范围内似乎牵连,但是,被告人职务职权与XXX请托合作的对象之间不存在必然职务的关联性,纯属职务外的个人行为。因为:请托人XXX想取得XX县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因资质不够,在请托之时,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想与XXXX燃气公司合作,而XXXX燃气公司是域外企业,与XXX合作与否,并不是被告人能够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XXX的实力与否,XXXX燃气公司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或取舍权,并不是被告人能够决定或左右得的。故被告人在接受XXX请托之时纯属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其三,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为请托人XXX谋取非法利益。如前所述:被告人在接受XXX请托之时,以个人行为与参XXXX阳燃气公司合作,以日后想与XXX合伙经营天然气项目为主观目的,虽然,XXXX燃气公司参与XXX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竞标活动,但是,被告人作为XX县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牵头负责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使XXXX燃气公司中标,足以证实被告人是以个人行为接受XXX的委托,参与XXXX燃气公司和XXX的合作,至于XXXXX燃气公司和XXX合作后,是否能够中标,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为其促成;同时,也足以证实被告人没有以为XXX谋取非法利益作为主观意图的客观事实。其四,被告人对请托人XXX所送的现金是要退还的,因客观原因本人未能退还。被告人将接受的5万元现金,当时存入个人银行卡,事后,一直没有花过一分钱,想退还XXX但一直未能退还。客观原因是:一是,接受现金之后,被告人于2012年,因患癌症长期住院;二是,2013年多次到北京市的医院检查化疗,造成被告人遗忘所致。故:被告人在接受XXX请托之时,主观方面不是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以谋取非法利益为根本目的,也没有为XXX谋取非法利益。故对此,不应当按照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公诉机关认为:2012年春节前,河南XX集团副总XX为了取得被告人对XXXX城项目的支持,送给被告人5千元的XXX贵宾卡。对此,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接受XXX贵宾卡之时,主观方面对这类消费卡存在模糊意识,与受贿犯罪主观方面有着根本区别。并且,该卡对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价值。因为:(一)XXXXX集团总裁办公室副主任XXX在向被告人XXXX的贵宾卡之时,以邀请体验为名义,造成被告人对此卡产生为推销宣传,主观方面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律师对XXX的调查笔录证实:XXX在2013年春节前给市县相关领导普遍各送一张卡,每张卡面值额为5000元,用于邀请相关领导去温泉体验的客观事实。证实XXX将该卡交给被告人之时,让被告人也是去体验一下的事实;(二)XXXX的贵宾卡是一种虚拟货币,案卷证据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此卡的实际价值。律师对XXX的调查笔录证实:这种卡属于虚拟数额,超过三个月有效期自动清零的客观事实;(三XXXX的贵宾卡对被告人毫无实际价值。因为自2013年至今,被告人并没有去实际消费一次,也没有将此卡转卖或转赠与他人。(四)XXXXX集团总裁办公室副主任XXX在向被告人送XXXX的贵宾卡之时,并没有明确请托事项,客观上被告人也并未因此擅用职权违规为其谋取利益。综上:一是,XXXX贵宾卡是一种消费卡,其面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公诉机关并没有相关鉴定证据予以说明。案卷中XXX证实:XXXX贵宾卡是河南XXX集团的招待卡,不记名、不挂失、不用记账的企业自身制作的消费卡类。众所周知:企业自身制作的消费卡类在向市场推销的过程中,往往采取购1000元送200-300元左右的折扣,购5000元一般会送折扣1000-1500元,个别企业甚至送折扣在2000元左右。故:XXX所谓送给被告人5千元的莲花水城贵宾卡,其价值额不能确定。二是,XXXX贵宾卡对被告人不具有实际价值。因为:第一,XX水城在开业之初,为了扩大营销与造势,经常采取:一是,无偿向相关部门送消费卡或消费卷;二是,这一类的消费卡或消费卷,视消费者的兴趣爱好,如果消费了就会产生价值,如果消费者没有兴趣或不消费就会丢弃或遗忘,对消费者就不会产生价值。被告人就是属于后一类情况。第二,XXXX贵宾卡不是法定货币与支付票据,一般人的心理对其是否属于非法所得的警惕性是模糊的或根本不存在防范意识。对此,被告人也不例外。第三,被告人在收到XXXX贵宾卡后:一是,至今长期遗留在家里,并没有将其转卖他人获取货币;二是,至今尚未消费过一次。故XXXX贵宾卡对被告人不具有实际价值。三是,XXXX城项目与被告人支持与否没有必然联系。XXXX城项目是XX市政府、XX县政府的重点项目,虽然通过XXX发改委向上呈报,被告人虽然作为XXX发改委主任,但是,被告人必须及时根据市县领导的决定向上呈报。故XXX所谓是为了取得被告人对XXXX城项目的支持,而向被告人送5千元的XXXX贵宾卡,是处于推卸自身责任的妄语。四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性的怀疑。因为:对被告人所接受的XXXX贵宾卡是一种消费卡,其面值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公诉机关并没有相关鉴定证据予以说明,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基于上述事实:XXX所谓送给被告人5千元的XXXX贵宾卡,属于虚拟货币,超过三个月自动清零,被告人没有消费,其价值额不能确定,对被告人也没有价值,也没有相关鉴定证据予以说明。故此,不应当按照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012年,被告人在任XXX发改委主任期间,连续两年协助XXX镇向上争取以工代赈异地扶贫搬迁项目,2012年底,XXX镇书记王树高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现金5000元。辩护人认为:对该笔款项,应当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一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XXX的证言均存在疑点。既然XXX是XX县XXX镇党委书记,XXX不可能用自己的钱给被告人送5000元表示对XXX发改委对以工代赈扶贫搬迁项目的支持。二是,XX县XXX镇党委政府的账目应有5000元礼金的账目,是印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因为:既然XXX是以单位名义对其表示感谢,那么,X县XXX镇党委、政府或相关单位财务账目中就应该有这5000元的账目。三是,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印证XXX所送5000元在XX县XXX镇财务账目里。如果XX县XXX镇财务账目没有此笔款项,仅有被告人供述和XX的证言,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对此笔款项就不应当予以认定的客观事实。四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卷证据里,并没有对被告人与证人所说的5000元,是否在XX县XXX镇财务账目予以列支,没有将这个关键性的证据予以出示,仅凭被告人和证人的具有可变性的言词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明显违反刑事讼诉证据的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四、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春节前,时任XX县房管局局长XXX为感谢被告人帮助房管局争取到住房改造项目,送给被告人5000元。辩护人认为:对该笔款项,应当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一)案卷中侦察机关取得被告人的供述程序存在瑕疵。一是,证实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接近凌晨(时间:2015年9月13日23时12分至9月13日23时35分)(证据A卷),而被告人患有腮腺癌、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供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二)既然XXX是以单位的名义送给被告人5000元,那么,XX县房管局就应该有5000元的账目。(三)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印证XX县房管局有5000元的账目。(四)辩护人有相关证据XXX所谓的5000元送给被告人,是不真实的。其一,XXX发改委办公室主任XX证言证实:被告人供述与证人XXX证言所谓的5000元,实际上是XX县房管局支付给XXX发改委的是办公经费,并不是给被告人个人的客观事实。其二,原XX县房管局局长XXX自愿接受律师调查的笔录证实:一是,证实XXX在兼任XX县房管局局长期间约在2007年-2008年左右,因XXX发改委搬家,XX县房管局支援1万元人民币给XXX发改委的客观事实;二是,证实除这一万元外,XXX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的客观事实。(五)XXX是否将5000元在XX县房管局财务账目予以列支,这个关键性的证据,公诉机关的证据之间所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卷证据里,并没有对被告人与证人所说的5000元,是否在XX县房管局财务账目予以列支,这个关键性的证据予以出示,仅凭被告人和证人的具有可变性的言词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明显违反刑事讼诉证据的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不是唯一的,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综上:侦察机关取得被告人的供述程序存在瑕疵,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印证XX县房管局就应该有5000元的账目。如果XX县房管局财务账目没有此笔款项,仅有被告人供述和XXX的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对此笔款项就不应当予以认定的客观事实。
2022-06-090次
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阅读案卷和会见,结合法庭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犯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所接受七笔款项,具体辩护意见是:(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的4000元,不持异议。(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的6000元,不持异议。被告人收受XXX的6000元是事实,但:一是,XXX是种植大户,XX县烟草公司当年对大户的收购计划安排没有下来,故送被告人6000元作为招待费,让被告人到XX县进行活动争取当年的收购计划,而被告人事实上也为证人争取到了当年的烟叶收购计划,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二是,侦查机关也并没有对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烟站收购组负责人、验级员等人员或暗示或明示这些人员违反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收购XXX的烟叶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建议合议庭对此笔款项的定性与量刑时予以进行充分考量。(三)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X的30000元,其中10000元是不存在的,其余20000元属实,但定性为受贿罪不准确。其一,12年9月份的10000元是根本不存在的。具体理由:一是,虽然这笔款被告人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到案后其供述是承认的,但是,被告人初次、突然被侦察机关传唤,其内心的慌乱、恐惧与无助等造成的心理紊乱是可想而知的,加之在座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因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不当询问方式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被告人在不正常的思维状态下糊里糊涂的承认了侦查人员所询问的其接受了XXX2012年9月份的100000元。二是,被告人被送到XX县看守所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其情绪逐渐趋于相对稳定,经过冷静回忆,确定自己的的确确没有接过XXX2012年9月份的100000元,随后在接受侦查及公诉人员多次询问的时候,反复供述没有收受这笔钱,而被告人对此笔款项辩解理由并没有在案卷中予以得以反映。无论从被告人到案的时间段、心理过渡期、外部可能存在的不恰当因素来看,被告人的被羁押到看守所后的供述是真实的,即12年9月份的100000元是不存在的。三是,证人XXX出庭所做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12年9月份的100000元是不存在的,虽然证人XXX与在侦查阶段笔录不一致,但是,证人在法庭所说的自己作为一个农民初次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恐惧心理与不当询问方式影响了原所做证言的真实性。事后,证人经过冷静期,本着良心良知,免受内心的深处的不安,自愿到法庭说明事实真相,求得解脱,符合生活的逻辑经验法则,也符合法律价值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其二,通过上一次法庭调查得知:XXX是XX县的烟叶种植面积大户,其烟叶收购、验级,被告人任职的XX县少拜寺收购站无权过问。其三,13年证人XXX的烟叶收成较多,经过加工成品的烟叶库存较大,而XX县烟草公司13年对大户的收购计划安排没有下来,故送被告人20000元作为招待费,让被告人到XX县进行活动争取13年的收购计划,而被告人事实上也为证人争取到了13年的烟叶收购计划,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其三,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烟站收购组负责人、验级员等人员或暗示或明示这些人员违反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收购XXX的烟叶的等事实,案卷中证据并不能予以佐证。其四,被告人对XXX13年的20000元,并没有具有利用其担任XXX单位的领导便利收受所谓的贿赂,也对这20000元也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犯罪意图,更没有损害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相反、恰恰是保护了农民XXX作为烟农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应属于违规违纪的行为,故应依法不予认定或予以酌定从轻处理。(四)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X的11000元,属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实际已退还XXX本人,故定性为受贿罪不恰当。其一,XXX与被告人之间的长期私交比较好,个人之间经济往来比较多,虽然,在12年-13年烟叶收购季节,XXX用塞被子里等隐秘方式分三次送给被告人11000元,但事后,被告人知道后,主动并多次打电话给XXX说退给他,被告人考虑到两个人之间的私交关系并不具有将其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犯罪故意。其二,这几年烟叶的农户烤烟技术是经过XX县烟草公司统一培训、烤烟设备也是统一的,烤出后的烟叶等级差别并不大,故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给本站的验级与过磅人员到招呼。因此,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XXX谋取利益。其三,13年11月初,XXX购买车辆,向被告人借钱,被告人给其50000元,明确告诉XXX扣除原给被告人的11000元,还给39000元即可,况且,这笔钱至今XXX并没有偿还给被告人。这一事实足以佐证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11000元非法据为己有的犯罪主观意图。其四,虽然,被告人和XXX在初次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之时,均认可11000元,但是,如前所述,不排除侦查人员在初次询问被告人与证人XXX之时,可能存在大家都知道的不当的询问方式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五,如前所述:被告人被羁押到看守所后,有效排除了不当因素的影响,故在此期间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均说明11000元属于欠款且已经退还的客观事实,案卷也有所记载。其五,证人XXX出于和证人XXX一样的因素,上一次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言,同样印证了11000元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犯罪故意,并且在案发前,被告人也已经事实上归还了证人XXX。故对这笔款项,应以朋友间正常的相互间交往来考量,而不应以受贿作为犯罪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实事求是原则。(五)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X的30000元,其中12年9月的10000元是事实,不持异议;13年的20000元事实上是10000元,且事后已退还XXX本人。其一,所谓的12年9月的10000元是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其二,如前所述:13年的20000元事实上是10000元,虽然被告人初次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之时,均认可20000元,被告人被送到XX县看守所之后,在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情绪相对稳定,经过冷静回忆,确定13年9月份的是10000元而不是所谓的20000元,案卷中的综合询问笔录有被告人对此问题的实实在在的记载。其二,既然被告人承认13年9月的10000元在案发前已经退回,起诉书也佐证了被告人于13年12月份已经退回XXX10000元,故就充分印证被告人对XXX13年的10000元不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犯罪故意,因此,该笔不能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计算。其三,证人XXX的证言内容逻辑性也间接证实13年所送被告人是10000元,而不是20000元。案卷证实:2014年4月22日XX县检察院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XXX,XXX说:“我先后两次送给XXX现金共计20000元。”其中“2012年9月,我在XXX办公室送给XXX现金10000元”“2013年9月我在XXX办公室送给XXX现金10000元;同年12月份,XXX退还给我现金10000元。”从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人的本能来看,XXX面对XX县检察院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脱口而出所说的“我先后两次送给XXX现金共计20000元。”是符合人的正常思维,既然被告人和证人均认可12年9月的10000元,证明双方所说的是可信的;而对2013年9月究竟是10000元还是20000元存在较大疑点:一是,既然XXX声称是两次共计20000元,那么扣除12年的10000元,13年就只能剩余10000元,而不可能是20000元;二是,按照人的一般思维习惯,回答问题时候,往往是说总数而不会直接去回答扣除数,故XXX“我先后两次送给XXX现金共计20000元。”表达真实的意思并不包含扣除数;三是,即使XXX所说13年是20000元,但是,被告人到看守所后,摆脱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供述13年是10000元而不是20000元,公诉人应当移送相关案卷证据予以排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证明的唯一性而案卷并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排除疑点,故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其四,XXX也是当地种植大户,与证人XXX等出于一样的动机与目的,送被告人钱作为招待费,让被告人到XX县进行活动争取12年、13年度的收购计划,而被告人事实上也为证人争取到了13年的烟叶收购计划,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其他辩护理由如前所述,在这里无需多言。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事实上所收受的10000元的定性予以进行充分考量或酌定从轻处理。(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X的15000元,属于合伙分红,定性为受贿罪不准确。其一,被告人与证人XXX平常来往较多,关系比较亲密,XXX在烟叶收购季节,看到零散烟农卖烟叶比较麻烦,故向被告人提出将零散烟农的烟叶由其自己下乡收购后,通过整理分级后再卖给烟站、统一缴纳税款。被告人看到XXX的此种做法既有利于烟站、也有利于农户,非常赞成。故当XXX提出借款5万元时便同意了,烟叶收购完毕后,XXX连本带息将6.5万元偿还给被告人之时,被告人并没有拒绝其中的1.5万元。其二,证人XXX出于和XXX、XXX一样的良知,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言,也足以印证,这笔款项,不应作为受贿犯罪。其三,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对侦查人员交代此笔款项的来源,且说明此笔款项属于投资所得的事实,而侦查人员却没有在笔录中记载,也不调取相关证据,其做法不符合法律价值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其四,在XXX向烟站交烟之时,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烟站收购组负责人、验级员等人员或暗示或明示这些人员违反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收购XXX的烟叶的事实,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七)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接受证人XXX的5000元,不持异议。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存在的疑问是:一是,侦查人员每一次询问被告人与各个证人的相关情况,被告人接受现金及证人送礼的证言证实其送礼的细节及其他问题的证言均是惊人的一致,侦查人员明显是用事先设计好的一个模式,被告人和证人在填答案,与侦查询问的法律思维逻辑规则所要求顺序性、多变性存在明显差异。二是,并没有第三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据印证被告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额外为各个证人谋取利益。即使被告人所这种利益具有明显不确定性,与刑法所规定的利益具有风马牛不相及。况且,证人之间的证言证实其送礼的细节及其他问题的证言均是惊人的一致,与被告人供述惊人一致,明显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建议法庭予以考量。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之前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为自首。理由是:被告人于2014年4月16日上午9点左右,被XX县检察院反贪局口头传唤到反贪局询问室进行例行询问。反贪局相关人员仅仅是核实举报被告人相关线索,被告人基本把自己的受贿情况全面实事求是地全部交代清楚,并在4月19日以前亲笔书写忏悔录,4月19日上午10点侦查人员才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一次正式调查询问,4月20日上午才签发正式的书面传唤通知书,当日晚上8点正式被刑事拘留。从案卷整体情况来看:即使侦查机关初步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线索,但并不能证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和刑法所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对被告人按照自首论。因为:是在例行询问阶段就如实全部交代了自己犯罪行为,而不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鉴于前述事实,故请求合议庭根据案卷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视为自首。
2022-06-160次
都是各自有各自的道理,也互相无法说服对方。面对争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总是想倾其浑身解数来论证自身一方主张的合理性,直接证明、间接证明、类比证明、判例援引等等。其实,最终无非是解决问题,让双方都可坦然的接受一个折中的争议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的确认就是判决书。而律师能从中做些什么,首先,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律师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恰当的预期。最后,律师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依照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辩论策略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止损和最大收益。大局观而言律师做的应该是缓和矛盾而不应该是激化矛盾,细节处就是依靠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实现权益最大化。首先,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代理过程中,遇见个别律师甚至在不经和当事人沟通的情形下擅自以维护当事人权益维度进行决断,如调解过程中,双方已对和解金额达成一致,付款方反馈需要对方能开具发票,因开具发票需要税点,反馈至对方律师对方律师直接称这个不行,理由是开票需要税点也是成本,双方既然已经达成了金额和解就不能在让自己方当事人再有额外支出,出发点固然很好,但是,没有问问自己方当事人的意见,这一方面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没有真实为当事人考虑。经过查阅合同留的联系方式单独沟通了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欣然答应了该诉求并不觉不妥。因此说,代理律师可披露风险给予中肯建议,但是最终争议处理的选择权还是要归还给当事人的,而不可越俎代庖,否则就会好心办坏事儿。其次,律师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恰当的预期。无端提升当事人的预期,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除非是个人专业能力所限导致评估差异,大部分情况下争议的处理结论基本是有一个合理幅度在的。代理案件的最终目的,大多是解决争议为终极目的的。很多官司,当事人一开始结怨颇深,官司打着打着就没怨念了。为什么呢,我理解应该是争议被一点点的追根问底,能更清晰的看到争议的根源,这个根源明了了,就能清晰的明确争议如何解决才能最大化止损或是最大化收益了。代理律师如果在前期就给出科学合理的预期范围,在庭审过程中也好还是再调解阶段也好,都可以让当事人作出更客观有利的判断,一则节省司法资源二则根本上解决争议三则节省各方时间和精力。最后,律师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依照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辩论策略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止损和最大收益。这就必然会让人联想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是是事实,对方当事人如果提及了,是认可还是不认可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是很考验人,我认为还是要坚持“假话全不讲,真话不全讲”的逻辑,更不能引导当事人制造/提供假证据等。律师经验而言,针对争议没有法律规定和依据的情况下、毕竟法律不处理琐碎之事,就多援引法律原则、依据法理来审视案件并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以顺应案件本身的争议处理逻辑为基础,统揽全局找到可破僵局的窗口,协调案件各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逻辑,找到能解决争议的方案并提出来。
邓州市律师文集
2022-09
08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等。一、下发逮捕令一定会判刑吗下发逮捕令不一定会判刑。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可能还处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而判刑要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才判。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的二个月以内会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二、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的条件如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三、法院能下逮捕令吗法院能下逮捕令。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检察院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查看2022-09
08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等;3.主体要件: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2.犯罪主体有所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查看2022-09
08死刑犯执行的时间,但不会具体告知哪一日执行。一、执行死刑方式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2.电椅:当使用电刑时,犯人被绑到一个特制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执行,他们面前各有一个电按钮,实际上只有一个按钮是连在电极上的。3.毒气室:犯人被关进一间不锈钢制秘室里,当行刑开始时,行刑人打开一个阀门,液态氯化氢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个盘子里。接着向盘子里滴入氰化钾或氰化钠,从而产生氰氢毒气。4.绞刑:行刑前,犯人必须量体重,然后根据体重给犯人的腿部绑上重物,这是为确保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脚下的支撑物。5.枪决:这种行刑方式在西方国家没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开枪。二、提前多久告诉死刑犯执行时间提前七天告诉死刑犯执行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下级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后,要在七天内执行,所以一般是在执行前七天通知当事人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三、死刑执行完毕后家属可以带去火化吗不可以,只能看到骨灰,尸体都不能让你看见,什么时候执行的都不会让你知道具体的时间,只是让你知道大概什么时候而已,具体在哪里执行都不能让家属知道,家属只有两个机会接触死刑犯,一个机会是执行死刑前安排遗言交代的机会,另外一个就是通知去领取骨灰的时间。法场执行死刑结束,检查犯人是否真的已经死亡,确认死亡后直接通过救护车把尸体拉到火葬场,然后后面的流程就是执法证明跟死亡证明,火葬场接收尸体对尸体进行一系列修复处理,这些都是有执法人员在旁边监督的,做完了火葬前尸体的一系列工作,剩下的就是安排火化。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沈阳社会灵活缴费的退休人员怎样发放釆暖费?
共3条回复>>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请假,出省会怎么判?
共3条回复>>市民卡换为省卡,银行卡户余款可以转入省卡吗,但是原市民卡没有激活?
共1条回复>>如果失业补助金通过审核了,还没有发放到银行卡里,这时候找到工作了需要入...
共1条回复>>27号开庭,今天法院寄来答辩状是怎么回事?
共3条回复>>借钱买车欠债不还扣车可以吗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3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