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要求儿女精神赡养 法律判决不予支持
导读:
子女从物质上赡养老人,是我国礼仪之邦子女的为人之道,也是我国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准则之一。但子女如何从精神上赡养老人,国家仅是倡导这种行为,要从法律上硬性规范这一行为,则会凸现出法律的无奈。近日,静安法院对郑老伯的物质、精神赡养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1999年2月,现年70岁的郑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分开居住。次年,他又第二次结婚,把自己居住的房屋出售。后因与再婚妻子子女关系不睦,另借住他处。今年1月初,他起诉法院称自己年已古稀,身患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多种疾病,为治病花去了所有工资和积蓄,又欠下了不少外债。他要求儿子支付每月赡养费和治疗费等,另外要求儿子每月探望自己一次。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但从全市养老金发放水平来看,郑老伯的每月养老金数额并不低,能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所需。郑老伯亦参加了市医疗统筹保险,超额药费可享有统筹承担。针对郑老伯提出儿子每月探望自己一次的请求,法院释理子女理应对老人进行精神上的慰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为发扬社会公德,鼓励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倡导,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现由于郑老伯与儿子因家庭琐事情绪对立,法院要判决已成年的儿子探望郑老伯,非但不能促进父子间的交流,反而会使矛盾激化,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遂判决对郑老伯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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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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