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名下存款丈夫挂失取走 状告邮局退赔胜诉
导读:
邮局审查不严应当担责 赵女士在邮政支局存款8000元,存期为一年,然而存款到期后,当赵女士手持证件和存单取款时却告知,这笔存款已经被人取走。为此,赵女士一纸诉状将该邮政支局的主管单位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告上法庭。7月10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邮政储汇局支付给原告赵女士存款8000元及利息,邮政局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抛出了一枚“重型炮弹”,辩称赵女士在某邮政支局存款8000元是事实,但2005年12月14日,赵女士的丈夫曹先生作为赵女士的代理人,持本人和赵女士的身份证代赵女士到邮政支局办理了存单挂失手续。7天后,邮政支局为赵女士换开了新存单,曹先生填写了提前支取取款单,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取走了8000元存款。
两被告认为,赵女士有义务对储蓄的个人身份信息、密码信息进行保密,而赵女士之夫曹先生持有赵女士的身份证,并知晓赵女士设立的密码,所以赵女士有重大过失,导致其夫曹先生提前支取了该笔存款。邮政支局在这8000元存款的存款、挂失、换单支取几个环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赵女士存款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认为赵女士的丈夫曹先生是本案中的关键人物,应该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面对两被告的答辩,赵女士申请对挂失申请书的挂失人签名“赵某某”是否其本人所写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签名“赵某某”不是赵女士本人所写。赵女士同时否认了委托其夫曹先生代其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及提前支取存款事项,不同意追加曹先生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认为曹先生取走了8000元存款,纯属冒领行为,是邮政支局审查不严格造成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挂失申请书的挂失人签名“赵某某”经鉴定不是赵女士本人所写,故被告辩称2006年1月11日由原告赵女士本人亲自补领了新存单,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致使他人补领新存单并将原告赵女士的存款提前支取。对此,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作为邮政支局的主管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邮政储汇局和邮政局已将曹先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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