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起争纷 法院判决离婚纠纷
导读:
原告李梅与被告朱昌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97年8月1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3月14日生育长女,取名朱小舒,1999年4月15日生育长子,取名朱胜德,2001年2月17日生育次女,取名朱美,2004年3月27日生育小女,取名朱小丽,原、被告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等常发生争吵、相互打骂现象,2010年6月21日,被告朱昌持一把菜刀到本县新州镇民生街快餐店威胁原告,称欲杀死原告而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28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梅与被告朱昌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97年8月1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有相互打骂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属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应予以准许。关于女子抚养,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该院认为,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面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更关系到子女自身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有三女一男,由于双方所生长女朱小舒及长子朱胜德已年满10周岁,在该院征求其意见时,长女朱小舒愿随原告生活,长子朱胜德愿随被告生活,该院随其自愿。两个未满l0岁的次女朱美和小女朱小丽,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以打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收入数额均不能确定,目前双方的情况基本相同,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人是适合的,小女朱小丽因年龄尚小随女方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小女朱小丽,由被告抚养次女朱美。关于被告提出双方所欠的债务8000元及利息,双方均承认该欠款事实存在,但对该款的用途存在异议。是否属夫妻同共债务原、被告双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辩解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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