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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与公婆共同购房 丈夫去世妻子仍有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10:21:14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与公婆共同购房丈夫去世妻子仍有份王某的丈夫与公公在同一单位工作,当初单位分房时,考虑到王某夫妇带女儿与公婆同住,单位分给了一套小三居供三代同堂居住,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1996

  

  夫妻与公婆共同购房 丈夫去世妻子仍有份

  

   王某的丈夫与公公在同一单位工作,当初单位分房时,考虑到王某夫妇带女儿与公婆同住,单位分给了一套小三居供三代同堂居住,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

   1996年单位住房改革,王某夫妇与公婆共同出资,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现住房。此后,王某的婆婆、丈夫相继去世,公公再婚。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后来王某的公公以房主的身份起诉要求王某腾房,认为儿子已经不在人世,儿媳孙女没有居住该房的资格。

   答:首先该房是单位分的公有住房,因一家三代同堂,单位才分给老人一套小三居,该房中也含有王某夫妇的利益;其次购房时王某夫妇也出了部分房款,王某夫妇对房屋享有部分受益权。虽然王某的丈夫已故,但王某夫妇的权益仍在,老人不允许王某携女在此居住,于法于理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公公要求其腾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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