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转卖房产 离异丈夫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被驳
导读:
阿菊与阿林系姐弟关系,阿菊与阿陆原系夫妻关系。上海市长宁路某号601室房屋原系阿林所有。2003年1月初,阿林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经核准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年11月末,姐弟俩再次签署合同,约定姐姐阿菊将该房屋转让给阿林,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6万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为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起诉与阿陆离婚。2006年4月,二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该房屋确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并确认房屋的增值款为3.5万元而予以分割。
2008年1月,阿陆向法院起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阿菊瞒着自己,将该系争房屋擅自转让给胞弟阿林,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成交。阿陆认为阿菊与阿林属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俩认为,该起房屋买卖系亲属间的转让无恶意,实际成交价是14.5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但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知道定价18万元后欲作修改,又由于税务部门要收税才在合同上又写下了24万余元,后确认该房屋实际转让价为1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该系争房屋原登记在阿林的名下,后阿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14.5万元购得该房屋,却又在相隔10个月后将该房屋卖还给了阿林。虽然姐弟之间买卖房屋未有发票,也无交付钱款的收据,但有阿菊认可弟弟阿林已向其付清了钱款,法院认定该起房屋买卖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能认定该起房屋转让是非法勾结、谋取私利的故意。
最终,法院作出了不支持阿陆起诉的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2006年3月4日,周xx经被告王xx介绍与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松林采脂承包合同,周xx按约定交了12.1万元承包费。2007年被告王xx拿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因经营上的债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市_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