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两份截然相反房屋遗嘱 兄妹三人反目
导读:
2002年2月,王平的母亲刘某达到一定工龄,可以享受一套房改房,但是她手头缺钱,于是找到二儿子王平,经与王平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的房改房由王平出资购买,刘某死后该房改房由王平继承。2002年1月,刘某与临平房管所签订余杭市城镇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刘某购买公有住房一套,面积59.77平方米,价格23054.48元。一个月后,王平将购房款23054.80元及维修基金2305.4元,共计23285.02元交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随后,刘某立遗嘱1份并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遗嘱约定房改房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均由王平一人出资,刘某死后该房改房归王平继承。该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也由王平保管至今。
然而,在2005年6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一套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王鸿、女儿王丽继承。2006年7月,刘某因病死亡。此后,王平与王鸿、王丽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不仅撕破脸皮,甚至大打出手。2006年8月,王鸿、王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刘某所立的遗嘱,于2006年11月判决房改房归王鸿、王丽所有。
判决生效后,王平心有不甘,房子虽然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但却是自己一人出资,而且母亲承诺死后该房子归自己继承。该约定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另立遗嘱,将房子处理给他人,是违约行为,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在2006年12月,王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鸿、王丽返回购房款23285.02元并赔偿损失18.73万余元(房产增值部分)。
王鸿、王丽则认为,王平起诉的房产系母亲刘某所有,他没有房产所有权,自然也就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兄妹二人是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了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王平也无权起诉他们;房改房是与工龄挂钩的,王平没有享受该套房改房的权利,因此不存在经济损失。
经评估,该房改房现在价值为22.76万元。
法院认为,王平与母亲刘某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平已按合同履行了支付房款的全部义务,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将房屋遗嘱给王鸿、王丽继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某已死,其遗产由王鸿、王丽继承,故王鸿、王丽应在接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因此,王平要求王鸿、王丽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关于王平的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损失予以支持,其他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鸿、王丽返还王平购房款23285.02元,赔偿王平损失15022.93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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