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买的房儿媳要分一半 状告儿子儿媳输了官司
导读:
林婆婆觉得很冤。
她的儿子张健婚前买了一套28万元的房子,她出资22万元。
如今儿媳王君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林婆婆急了,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她拥有该房屋3/4的所有权份额,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出资赞助儿子买房母子签下产权协议
“妈妈,我看中了永丰路某小区一套80余平米的房子,一共28万元,我这里有6万元存款,你和爸爸再帮我出22万吧!”2004年夏天的一天,张健跟林婆婆说。
听完儿子的话,林婆婆左右为难,丈夫患了肝癌,需要大量钱。“如果我把钱都给儿子买房了,老头子的病可怎么办啊?”
想来想去,林婆婆决定这样做:她告诉张健,买房可以,但必须将房屋出资的比例写清楚,并在房产证上写她的名字。
张健将母亲的想法告诉了当时还是女朋友的王君,王君坚决不同意,她要求房产证上必须写张健的名字,方便张健以后将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
准儿媳不干,无奈之下,林婆婆又想出一招,和儿子签订一份协议,在协议上明确注明他们对该房屋的出资金额以及房屋产权比例,她才给钱。
没有其他办法,张健最终答应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约定协议由林婆婆保管。
最后,林婆婆才将22万元给了张健。
儿子儿媳分道扬镳儿媳要分一半房产
2004年11月8日,张健和王君登记结婚。
今年2月,林婆婆正在女儿家中过年,接到张健电话,说王君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将永丰路房产的一半分给她。
直到那时,林婆婆才知道,原来儿子早就背着她将永丰路的那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成了张健和王君二人。
“我出了大半的钱,凭什么分财产就是他俩的事,没我的份?”林婆婆想不通,一气之下便将张健告上法庭,并将王君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对林婆婆的陈述,张健表示默认,但王君予以否认。
王君说,她和张健于2005年12月21日签订过一份经过公证的《约定书》,其中明确注明,张健自愿将其婚前财产(位于永丰路的房产)的2/1产权约定给第三人王君所有,即张健和王君各占2/1产权,二人平等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和张健提离婚前,房子的问题一直相安无事,现在一提离婚,凭空出来了一个“协议”。王君认为,这份协议是林婆婆和张健合伙串通好了写的,目的就是不让她参与分房子。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婆婆主张其享有永丰路房产3/4所有权的份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林婆婆与张健签订的协议,只能证实林婆婆曾给过张健22万元现金用于买房,并不能证明林婆婆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因此,该协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只有房屋产权证才能证明谁拥有该房所有权,而王君拥有她和张健经过公证的《约定书》和《房屋共有权证》。
最后,法院认定,林婆婆主张她拥有该房屋3/4所有权份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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