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当起“二奶”受赠房屋 现任妻诉求赠与无效
导读:
胡男和施女于1991年结婚后生育一女儿,2000年12月离婚。2001年4月,郑女与胡男结婚。同年11月,施女也与人再婚,但次年8月即又离婚。胡男长期在外地工作,收入颇丰。虽然胡男与施女离婚后,各自又组建了家庭,但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8月,在施女与再婚丈夫离婚后的第三天,胡男即购买了一套近90平米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施女入住该房。
2005年10月,胡男和施女订立协议,约定该套住房归施女所有,胡男再给付施女人民币3万元,并且胡男答应在外地工作合同到期后,即与施女共同生活,如有反悔,则赔偿施女青春费、精神费20万元。但协议订立后,胡男并未按约履行,施女遂诉至法院,要求胡男协助过户房屋并给付3万元。
在该案审理中,胡男的现任妻子郑女将施女和胡男告上法庭,认为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胡男擅自处分不合法,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本案庭审中,胡男也称该房是自己一人出资购买,系与郑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施女则辩称,该房系由胡男和自己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屋是胡男购买所得,产权亦登记在胡男名下,施女虽声称有共同出资,但无证据证实,故该房难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相反,胡男在与郑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对夫妻财产制未作特殊约定,故应认定该房系胡男与郑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是一项重要财产,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胡男未经郑女同意,擅自订立协议拟将夫妻共有的住房无偿处分给施女,损害了郑女的合法权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违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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