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形同陌路 法庭上讨房款争钻戒
导读:
肖敏与晓琳原是一对热恋中的80后青年,热恋中的他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准备构筑温馨的婚房,共同看中了位于浦东康桥地区的一处商品房。因首付款尚有缺口,他俩便向晓琳的父亲借款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5月7日,两人共同向晓琳之父出具收条,言明“2008年5月7日,收到晓琳爸爸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用于晓琳和肖敏结婚购房之用,此款为暂借款,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归还。”3天后,肖敏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所看中的那套商品房。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即将牵手步入神圣婚礼殿堂的小恋人,同年8月恋爱关系突然谈崩了,形同陌路人。
因肖敏和晓琳均没有归还老周的借款,被老周都告上法院。法院于2010年1月判决肖敏和晓琳,共同归还老周借款15万元及同期贷款利率。判决生效后,老周于今年3月末,书写了收条一张,言明收到晓琳支付款及利息。同月肖敏也将借款、利息、执行费,共计78380元交至法院。
2010年5月晓琳起诉到法院称,根据原判决肖敏和自己应共同归还父亲借款15万元和利息,为此自己与肖敏各自返还了借款和利息78380元,自己还支付了从2008年5月7日 至2009年12月27日的利息1.6万元。声称当初借款15万元均被肖敏用于购房,故自己返还父亲的借款及利息都是代肖敏所支付,认为该款理应由肖敏来承担,要求判令肖敏返还75000元购房款及损失3380元,支付利息1.6万元。晓琳还提供与肖敏及肖敏母亲的录音对话各一份,证明肖敏将借款15万元,均用于购买房屋。
法庭上肖敏辩称及反诉,与晓琳不存在75000元的本金及利息338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晓琳归还其父1.6万元与已无关,要求驳回该诉请。声称晓琳举证的录音认可借款15万元,并非属他个人所借,该笔款项并未购房,被他与晓琳共同花销掉了,认为在热恋中已到谈婚论嫁地步,他曾为晓琳购买了64分钻戒一枚、白金对戒一对,提出要求晓琳予以退还。
晓琳认同戒指均在自己处,称当时肖敏购买戒指,完全是自愿赠送,既没有受到强迫亦没有受到欺骗,赠与戒指更未附条件,声称即便法院认定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超过了期限,表示不认同。
法院认为,从2008年5月7日,晓琳与肖敏共同向老周出具的收条看,清楚表明借款目的为了结婚买房,且在借款后3天肖敏就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认定该15万元借款被用于了购买房屋。现晓琳与肖敏已终止了恋爱,而涉及本案的借款全部用于购房,与该房没有名分的晓琳要求返还借款、利息、执行费和诉讼费应予以支持。至于晓琳向其父支付15万元借款该时间段利息1.6万元,因系晓琳自愿支付,双方事先并无约定。而在谈婚论嫁前提下,肖敏为晓琳购买具有纪念意义的钻戒和对戒,因双方已终止了恋爱,晓琳也应予以返还,遂作出了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很多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彼此不和,并且无端产生了对对方的憎恨。尤其是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家人通常会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了亏,要求男方给付所谓的分手费或者是青春
核心提示:在南昌生活,遇到情侣间索要分手费时,这索要分手费合法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要分手费是否合法。请看以下内容介绍。(一)索要分手费合法吗?“分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