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涉及多处共同财产,如何最大限度少交诉讼费用维护当事人权益?
导读:
原告:苗某某,男,33岁,住上海市卢湾区黄陂咱XX弄1022室
被告:张某某,女,30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1996年大学学习时自主恋爱,199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但从1998年始,双方因琐事磨擦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失和。自1998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到今天,期中,夫妻没有共同性生活。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8月12日凌晨一时许,原告与一异性在租房内独处时,被告要求原告开门,随后原告报至110求助。同年8月,原告委托我站贾明军律师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案件的审理。在开庭调查辩论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以(2003)卢民一(民)初字第33XX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财产分析(略);
三、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难点有二:
其一,女方在刚开始谈判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在法庭上做此坚持;
其二,原、被告将大量钱款投资用于房地产,除银行存款外,在上海各区县购买了十余处房产,价值人民币总和在一千万元以上,若按此标准收费,仅诉讼费一项就约十万元。
对于第一项难点,主要在于谈判和调解工作。因为原、被告都清楚夫妻关系已无可挽回。被告坚持不离婚的原因在于财产上迫使原告让步。随后,经过多次谈判,被告同意了离婚,但在财产上特别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
为了使原、被告少交诉讼费用,代理律师建议原、被告在离婚前先就共同所有的十余处房产进行分割,对于有争议部分可以由法院裁决,没有争议部分可以协议解决。因房屋涉及涨价因素,有时双方对于现值不能达成一致,此外涉及银行还贷等诸多因素,方案虽然出台了,但实际操作起来十分的复杂和麻烦。但最终,双方对于共同房产达成了一致协议,法院就房产之外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为当事人合理合法地避免了十余万元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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