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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晚婚晚育休假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10:23:40 人浏览

导读:

为了配合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已拟出。从草案中看到,草案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做了相应的内容调整,增加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经济

  为了配合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已拟出。从草案中看到,草案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做了相应的内容调整,增 加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经济帮助的内容,再次明确对晚育奖励,对晚育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假期也可由男方享受。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再次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婚假和产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2最新产假规定

  2012年最新产假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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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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