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终止吗
导读:
编辑同志:
20多年前,我前妻因病去世,一年后刘某带着她年仅9岁的儿子福生改嫁给我。我把福生视如己出,将他抚养成人。前几年,我和刘某一直随福生生活。但从去年刘某去世后情况就有了变化,福生对我的生活越来越不关心,最近,还提出要与我断绝关系,不再负担我的生活。如今,我已年近70岁,又无其他儿女,全靠福生赡养我,所以我非常不愿意与福生断绝关系,要求福生继续赡养我,但我们又不是亲生父子,不知我的要求是否受法律支持?
王启中
王启中朋友:
父母一方在结束其原婚姻关系后,又带子女与他人结合的,其子女与其后婚配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具体情况不同,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你继子福生受过你的抚养教育,因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福生应当承担你的生活费用,负责照顾你的生活。
你在来信中也提出,福生不是你的亲生儿子,你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对此,双方能终止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所以福生不能终止对你的赡养,如果你们之间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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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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