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身份证登记 婚姻关系照样有效
导读:
结婚时 未达婚龄持假证奉子成婚
1994年6月,到佛山的打工的四川男子阿明和老乡阿维在顺德相识并相爱,两个月后,两人同居。1995年3月,阿维生下一个男孩,二人决定奉子成婚。然而,当时阿明和阿维都不满20岁,均未达法定婚龄。为顺利登记,两人办了两张假身份证,改大了年龄。由于担心被查出,两人在假证上都使用了化名。1995年12月24日,两人在老家四川省蓬溪县某镇人民政府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2年9月,阿明注册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某电器服务部。服务部开业后,阿维立刻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到服务部“上班”。可她名曰“上班”,却动不动就将服务部的印章、支票簿、债权债务单据收起来,以此要挟阿明,致使服务部的经营几乎瘫痪。
离婚时 为逃避分财产称只算同居
今年2月,阿明以服务部的名义,买了一辆价值20余万元的小客车。由于与阿维的关系逐渐恶化,阿明决定与她分手。然而,他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却是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他提出,当初结婚登记时,双方使用的都是假身份证、假名,所以他与阿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企图以此逃避分割共同财产。
两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10年有多,临到分手时,丈夫却忽然不认账了。阿维又气又悲,提出反对意见:虽然结婚证上的姓名与两人现有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不同,但结婚证上的照片总不会有假!法庭上,阿维出具了医院证明:她此时已怀孕6个月。
法院判 用别名登记也受法律保护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阿明和阿维于1995年12月24日分别以双方的别名在老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合法结婚。虽当时双方都使用了别名,但并不等于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据此,法院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是同居关系。由于阿维处于怀孕期间,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禅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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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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