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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遗赠公证7年后复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4 16:08:23 人浏览

导读:

近一个月,邱明几乎每天都给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打电话,询问复查情况。近日,相关负责人称,即将给予答复。这个消息让他松了口气,等待就快到头啦。7年前的一份遗赠公证,其公正性和

  近一个月,邱明几乎每天都给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打电话,询问复查情况。近日,相关负责人称,即将给予答复。这个消息让他松了口气,“等待就快到头啦。”

  7年前的一份遗赠公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了邱家人的质疑,引发了以邱明为亲属代表,长达4年的复查申请之路。今年7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复查此遗赠公证。

  目前,邱家人都在翘首等待着这个结果。

  事发

  4年前的一封信

  一封邱伟之写给邱家人的信,影响了邱家成员的关系。

  2005年6月,邱家人收到了一个厚重的信封。里面有一份遗赠和其公证的复印件,一封邱伟之写的18页长信,还有一些发票。

  遗赠是打印的,上面写着:“我是邱景星,我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院3号楼4门203号室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第132240号,待我去世以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留给我的外孙女方雪梅所有。”后有老人的签名。

  遗赠公证书上显示:“兹证明邱景星于2002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方综合养老院,在我和公证人员刘睿的面前,在前面的《遗赠》上签字。”落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闫梅。

  立遗赠人邱景星,一生无儿无女,1992年老伴去世后就一直孤独度日。

  随着年纪的增长,邱景星的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1998年,他被侄女邱伟之接到家中照顾,邱伟之是遗赠受益人方雪梅的母亲。

  邱伟之的18页长信中称,照顾老人很是辛苦,因家里不能随时有人看护,老人身体多次出现状况后,主动提出住进养老院。邱伟之一家也考虑到“方便就医,确保安全”,在请示过老人单位领导后决定让其住进养老院。

  2000年6月9日,老人被送到了朝阳区东方综合养老院。邱伟之称在老人住院期间也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

  2005年1月17日,老人去世。邱伟之支付了所有的丧葬费用,信中夹了各项重大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共计10142元。

  信中最后提到老人的遗赠问题。邱伟之称,房产由方雪梅继承是老人主动提出来的,随后详细描述2002年9月26日做遗赠公证时的情景。

  “公证员先是与五叔(邱景星)闲聊天,观察是否神智清楚;然后切入正题,提出各种有关问题,请五叔回答,观察思维是否正常;并多次以不同的形式发问,看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回答。”信中还描述了一些现场公证员与老人的对话。

  焦点

  存在疑点的遗赠

  这封信,一石激起千层浪。紧跟而来的,是邱明长达4年的复查申请之路。

  焦点一

  公证员弟弟是受益人男友

  老人的侄孙邱明,首先发现了疑点:公证员的弟弟是受益人男友。接到此信不久后,邱明在小姑邱伟之家中发现,电话旁的透明玻璃下,压着一张通讯录。上面有一个叫“闫中”的名字。因为“闫”这个姓很特别,邱明记了下来。

  回家后,邱明想到给邱景星老人做遗赠公证的公证员,似乎也姓闫。他找出遗赠公证复印件一看,公证员叫闫梅。后来得知,闫中是遗赠受益人方雪梅的男朋友。

  邱明怀疑,闫梅和闫中之间可能有一层关系。他多方打听了解到,闫梅就是闫中的亲姐姐。了解此情况后,邱明有些气愤:“这里面的关系终于明了了,受益人方雪梅男友的姐姐就是遗赠的公证员。”

  今年10月15日下午5点,记者辗转联系上了邱伟之。她年近七旬,提到这件事很激动,身子微微颤抖。邱伟之反复强调,2002年做公证的时候,方雪梅和闫中还不是男女朋友。“我是在电视见到闫梅做公证,才知道闫梅的。当时方雪梅还不认识闫中。方雪梅一个朋友认识闫中,知道闫中的姐姐是公证员。我就去公证处找闫梅做公证。做公证的时候是2002年,而闫中是方雪梅2004年春节才领回家的。”

  此后,方雪梅和闫中也表示,他们是在做完公证后认识的。闫中称:“这的确是个巧合。”但他无法提供他们是做完公证后认识的证据。目前,方雪梅已经去了加拿大,她与闫中最终没有在一起。

  焦点二

  公证员弟弟领走遗赠金

  但邱明并不觉得邱伟之的说法成立,“这个巧合未免太巧了。”他开始了进一步的调查。

  他找到了拆迁老人房子的拆迁办,通过咨询当时的工作人员发现,2006年老人的房子被拆迁时,领取相关费用的是闫中。“公证员做的公证,拿钱的又是她的亲弟弟,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公证的公正性。”

  当年负责此处房屋拆迁交房的付先生回忆:“交房时,需要房主亲自拿着钥匙来,如果不是房主本人,也需要写下委托书由其他人代理。当时这处房屋拿着钥匙来交房的是一名长得白净的小伙子。”

  2006年老人的房子拆迁时,邱伟之记得,的确是闫中代方雪梅将拆迁费72万元领回,并马上打到方雪梅的账户中。方雪梅当时人在加拿大,她不想家中老人过多操心,就委托当时还是男友的闫中来处理此事。闫中觉得这合情合理,就接受了委托。

  焦点三

  邱伟之教老人回答公证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邱家一名亲戚拿出了一封邱伟之在老人生前写给他的信。这封信件更加深了邱家人的怀疑。

  信中称:“明天上午,北京市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前来公证,打听了一下,他们可能穿便装,但录音、录像的程序是有的。由于您听力不佳,现将他们可能问及的事情(只是我的猜测)写出,便于您有个思想准备。否则,答非所问,以公证不成功论,公证处再安排时间进行公证。每次公证均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费是比较贵的。”随后,列举出问题,并写出了答案。

  问:为什么事情公证?答:我决定将来由外孙女方雪梅继承我的房产。

  问:是否同意方雪梅继承房产?

  答:就是为此事提出申请的。

  另外一些问题提到了老人房子、老伴及无子女的相关情况。

  邱明认为,“一个90高龄的老人,看到这种一问一答式的信件,难免会受到影响。这似乎有暗示或强迫老人将房产交给方雪梅的嫌疑。”

  对于那封邱家人认为是她误导老人的证据信件,邱伟之承认是自己写的。“当时老人已90高龄,听力很不好,只能通过文字交流。事前我并不知道公证员会怎么提问,只凭自己的猜测将可能提到的一些问题写下,以便老人有个思想准备。这并非信件,而是一个便条。”[page]

  坚持

  多年的复查申请

  从2005年起,邱明拎着一大袋文件,去市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

  2007年5月17日,北京市公证处给予了红头文件回复:公证员既不是该公证事项(遗赠)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公证事项当事人邱景星的近亲属;也与该遗赠公证无利害关系;与当事人邱景星也无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其他关系。“你们主张的公证员的弟弟是遗赠受益人的男朋友,不属于《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形。”

  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2007年8月7日,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对此问题给予答复,坚持北京市公证处给邱明的答复。2007年年底,邱明找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其结果依然是坚持原有答复。

  这些答复,邱明都无法理解,“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却被相关部门视而不见,都坚持认为其没有违规,这不是包庇和纵容吗?”

  今年5月25日,邱明找到北京市公证处主任左艳琴再次提出复查申请。左艳琴认为根本没有复查的必要。她称,闫梅的弟弟是遗赠受益人的男友不属于公证员自行回避的范围,“公证员的朋友给公证员打个电话说做个公证的事情经常发生,可能朋友托过来了,公证员还给加个班,这很正常。”

  左艳琴称,公证处也查过闫梅是否属于自行回避的范围,查了闫梅是否有徇私,是否有直接危害到邱景星利益的行为,但并没有查出其中有问题。

  困扰

  亲属的多次质问

  这封信寄出后,没有人回信,换来的是4年多的不得安宁。

  邱伟之的一位邻居称,因为这份遗赠,邱家人似乎都和邱伟之成了敌人,一个个接连翻脸,要不就是渐渐疏远。她认为,邱伟之一家照顾老人很尽心,而方雪梅和老人之间感情很好。“遗产留给方雪梅应该是老人的意愿。”

  邱伟之说起老人死后给亲属们写信的原因:“为了让亲属们知晓老人生前一段时光是如何度过的,也是告诉大家,方雪梅获得老人遗产是合情合理的。”但这封信却没达到预期效果。

  邱伟之伤透了心,邱家人为了这份遗赠,已经和他们一家闹了很久。亲属们的多次质问让身体不好的邱伟之不堪其扰,她不得不更换有来电显示的电话,陌生来电一概不接,陌生人敲门均不开门。

  在邱伟之看来,邱家人之所以对此事反应这么大,是因为见方雪梅拿了拆迁费,他们心理不平衡所致。“但这些钱方雪梅拿是应该的,正当的。”

  邱伟之回忆,老人从1998年开始就提出将房产交予方雪梅继承,并有一封老人写给他们单位领导的亲笔信证明,信上的确提出将房子留给方雪梅。

  远在加拿大的方雪梅对父母有无限愧疚。“我是受益人,却让父母来承担这些压力。”

  争议

  专家的不同看法

  今年5月26日,左艳琴接受了记者采访。采访过程中,左艳琴并没有提及闫梅的弟弟与方雪梅在做公证时并不认识的情况。

  左艳琴认为,公证员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而对于公证员自行回避的第三条中提到的“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关系”,其范围很模糊,为兜底条款。

  左艳琴称:“如果认为闫梅徇私了,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如果拿不出证据,就应该划出自行回避的范围。”随后,记者拨通了闫梅的手机,对方不愿透露细节,称:“你去找左主任谈。”但左艳琴拒绝了记者采访闫梅的要求。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自己多次接待过邱明,“他的事情已经很清楚了,我们已经复议过,但他对结果还是不满。”

  如果公证员的弟弟是受益人的男朋友这层关系,在做公证前已经成立,是否需要自行回避?法律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记者咨询了多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公证员应该自行回避。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系统地了解了此案例后称,“若此关系当时成立,那么此公证员就必须回避,此公证应该被判定为无效公证。”

  梁慧星认为,公证员与受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完全符合自行回避的原则第二条。“利害关系在法律上解释为利益上的冲突或一致,此事件中受益人的男友是公证员的亲弟弟,利益上是一致的,是典型的利害关系。这样的公证是违法的。”

  “公证员是否能给朋友做公证呢?能,譬如一些房子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只对当事人有效。但是遗嘱遗赠是不一样的,它不仅仅只是当事人和受益人的事,它可能会剥夺一些其他人的权利。”梁慧星称,邱明应该去法院请求行政诉讼。

  如果当时公证员的弟弟与受益人并不认识呢?梁慧星认为,对方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应该交由法院或者司法局来调查。“但起码从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给邱明的答复的文件中,并没有提到当时闫梅做公证时其弟弟还不是受益人的男友这一情况。”

  进展

  司法局介入复查

  7月30日,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公证工作管理处副处长王彦杰和工作人员赵燕接待了邱明。这次碰面,让邱明重新燃起希望。

  赵燕先提到了第一次复查时观看当时做公证时的录像,她觉得还是很规范的,感觉老人神智很清楚,而且特别认真负责,公证员给他代书遗赠让他签字按手印时,公证员读一遍他都再读一遍。“所以可以肯定地认为这是老先生的真实意思,公证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但邱伟之提供的遗赠复印件中,只有老人的签名,并没有手印。董春江觉得调查仅此是不够的,起码说服不了邱明。他决定,让公证工作管理处再次复查此事。“要秉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不包庇不袒护,司法局不背两边的包袱,尽快再调查再核实。”董春江责成副处长王彦杰尽量在一个月内完成。

  邱明提出诉求:撤销公证,对公证员进行处理;房产拆迁费上交国库;要求观看公证员为老人做遗赠公证时的录像。王彦杰将根据他的诉求再做相应调查,但具体答复时间“要呈报后再研究”。[page]

  目前,司法局正在紧锣密鼓的复查中。邱伟之说,近日司法局的相关负责部门已介入调查,多次打电话来询问相关情况。闫中也透露,几天前他去司法局介绍了一些他所了解的情况。

  尽管司法局没有在一个月后给出答复,但梁慧星发现了遗赠的一个新疑点,还是让邱明很激动。他称,如果司法局的结果让他不满意,他会以此为点接着提出异议。

  梁慧星指出,遗赠中将方雪梅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写错,方雪梅并非老人的外孙女,应为侄外孙女。“在遗赠中,遗赠人和受益人关系是不能写错的。如果是公证员弄错,此公证应视为无效;而如果是老人口述出错,那么说明老人当时已经糊涂,此遗赠也不能视为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遗赠应视为无效。”

  法官刘勇也表示,公证后的遗赠中出现错误,的确应申请公证处和司法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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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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